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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81万!产妇重度子痫前期,剖宫产术后抢救无效死亡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11|浏览量:1|来源:本站
赔81万!产妇重度子痫前期,剖宫产术后抢救无效死亡子痫前期(preeclampsia)指妊娠20周以后,出现血压升高和蛋白尿,并可出现头痛、眼花、恶心、呕吐、上腹不适等症状。子痫是由子痫前期发展成更为严重的症状,引起抽搐发作或昏迷。病因至···
赔81万!产妇重度子痫前期,剖宫产术后抢救无效死亡

赔81万!产妇重度子痫前期,剖宫产术后抢救无效死亡

子痫前期(preeclampsia)指妊娠20周以后,出现血压升高和蛋白尿,并可出现头痛、眼花、恶心、呕吐、上腹不适等症状。子痫是由子痫前期发展成更为严重的症状,引起抽搐发作或昏迷。病因至今尚不清楚,可导致严重的母儿并发症。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20日16时30分,龚某因孕35周+4天,自觉上腹部不适,到县卫生院产检,经检查诊断为:1.重度子痫前期;2.孕1产0孕35周+4天头位未临产。

因存在高危因素,县卫生院呼叫A医院120,转诊至A医院处。

18时0分,A医院接收入院后,对龚某进行了相关检查,初步诊断为:1.重度子痫前期;2.孕1产0孕35周+4天头位未临产;3.胎儿脐动脉血流S/D值增高,入院时病例分型:C型(复杂疑难病重病例)。经龚某及丈夫同意,19时10分,A医院对龚某在椎管内麻醉下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20时08分以头位分娩方式助娩一活女婴。

术后,龚某持续高血压,5月21日7时40分出现意识障碍,A医院对龚某进行了颅脑、胸部CT检查,检查提示:右顶叶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两下肺炎症或胸膜增厚粘连;两侧胸腔积液。

因病情危重,龚某由妇产科转至重症医学科继续治疗。

5月22日18时50分,龚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5月23日,龚某丈夫与A医院共同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龚某的尸体进行死亡原因鉴定。得出鉴定意见为:龚某的死亡原因符合重度子痫前期、Hellp综合征并发DIC、脑疝及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维权过程】

龚某家属认为,A医院在诊疗龚某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将A医院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龚某家属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A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过错,A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在损害后果中的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鉴定中心出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

患者入院时血压165/101mmHg,医方未及时给予患者有效的降压处理,直至术后近4个小时(5月20日23:46)才给予硝苯地平片10mg口服;观察血压未见下降,于5月21日4:30又给硝苯地平片20mg口服。患者手术后血压波动在159-195/96-120mmHg之间,在口服降压药无效的情况下,没有及时使用静脉用药的降压药(如硝普钠)进行降压处理。医方在患者术后血压持续不降及出现神经系统症状后,也没有及时给患者行头颅CT或磁共振等检查,以排除脑出血、脑水肿的可能,直至患者出现神志不清,两侧瞳孔不等大时才行头颅CT检查。医方在患者的上述治疗过程中存在着治疗不到位,对病情观察不足的过失。

医方在为患者龚某诊疗过程中,在患者诊断为“重度子痫前期”持续高血压情况下没有及时有效的使用降压药,医方存在过失;由于医方的过失,致患者出现脑出血、脑水肿,导致并发DIC、脑疝及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的严重后果。

患者的死亡后果,与医方的过失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应负主要责任。由于患者死亡后果与患者本身病情严重程度及自身疾病的恶化也有关系,建议其医方的过错程度参与度为60-75%。

得出鉴定意见:医方在患者龚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其过失与患者的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过错参与度为60%-75%。

结合患者龚某自身的疾病情况、治疗情况、A医院诊疗行为的过错程度及鉴定意见进行综合分析,法院确定由A医院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A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龚某家属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811489.84元;

二、驳回龚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在本案中,有个争议的焦点,那就是龚某丈夫与其前妻所生的孩子(李某),是否有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那么,哪些人属于受害人的被抚养人呢?

1、受害人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以及未出生的胎儿;

2、被害人的妻子、父母、或者具有法定扶养义务的外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成年的弟妹等;此项要求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针对被扶养人生活费,一般年龄在18周岁以下和60周岁以上视同为无劳动能力,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还需要证明其无收入来源。针对60周岁以上的老人有退休金的情况下,一般不能主张扶养费(赡养费)。

在本案中,关于李某是否有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问题,李某系其父亲与其他女子生育的子女,但李某在其父亲与龚某结婚后,与二人共同居住生活,虽至龚某去世时,龚某对李某进行抚养教育的期限较短,但双方之间已然形成抚养关系,李某系龚某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小贴士】

子痫前期的治疗原则有:解痉、降压,镇静、必要时扩容、利尿。并需要根据孕周和病情轻重、治疗反应等,及时终止妊娠。一旦发生子痫,病情加以控制后,要尽快终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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