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后后遗症】女子产后视力下降,经鉴定成五级伤残!医院赔偿患者122万余元!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8-11|浏览量:0|来源:本站
生孩子以后,很多产妇都会遇到一种情况,那就是生产过后,感觉视力有所下降。这种情况,大多是因为产妇在生产的过程中,耗损了大量的精力,对肝和肾脏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正常情况下,这种状况两三个月就会消失,但也有些产妇,很难恢复正常,甚至会出现视网膜脱离等状况......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30日,高某入住A医院待产,经初步诊断:妊娠合并心率失常、双胎妊娠、试管婴儿妊娠状态。同年12月1日,行“子宫下段横切口剖宫产术+胎盘徒手剥离术”,当日因产后出血,出现失血性休克,再行“次全子宫切除术+双侧髂内动脉结扎术”。
同年12月3日,医院又为高某行“剖腹探查+左附件切除术”。2016年1月4日,高某转入产科继续药物治疗及康复治疗。同年1月17日,高某双眼视力模糊、流泪,分别请神经内科及眼科会诊。同年4月1日,高某出院。
2016年8月13日,高某至B医院眼科就诊,诊断:缺血性视神经病变,屈光不正。8月27日,高某又在该院内科就诊。
在此期间,高某还去C医院、D医院等处就诊治疗。
【维权过程】
生个孩子,还没能好好的看看孩子,视力就严重出问题。高某认为A医院存在手术操作失误,导致其出血且未如实告知、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未及时发现病情变化、延误诊治,使自己发生大出血,造成昏迷和缺血性脑病;B医院则存在错误使用药物,致使自己的视力出现障碍的情况。于是,便把A医院、B医院诉至法院,要求两家医院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
一审审理中,依高某申请,一审法院委托某省医学会对A医院、B医院对患者高某诊治过程中有无过错医疗行为、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委托某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患者高某的伤残等级、休息期、护理期、营养期及护理等级和护理人数进行鉴定。
某省医学会得出鉴定意见:1.A医院在对患者高某的诊治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医疗过错在造成患者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2.B医院在对患者高某的诊治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
某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得出鉴定意见:高某因2015年12月1日行剖宫产术后,出现失血性休克,致缺血缺氧性脑病,缺血性视神经病变等,行“次全子宫切除术、左附件切除术”等治疗。高某目前仍遗留双眼视觉功能障碍,考虑其双眼视力均小于0.05,比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评定其为五级伤残。其子宫次全切除、左附件切除,比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评定其为一项八级伤残、一项九级伤残。建议高某所需的误工期限以12个月左右为宜、护理期限以6个月左右为宜、营养期限以4个月左右为宜(均包括住院时间)。高某目前日常生活活动基本能自理,评定其为无护理依赖。
结合鉴定意见和实际情况,一审法院酌定A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比例,B医院的诊治过程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由A医院赔偿高某损失1225082.80元。
后续,A医院不服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但在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法院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维持原判。
【小律释法】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司法鉴定非常重要,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认定责任划分的主要方式,而司法鉴定的类别及收费标准也因案而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本案中,经过鉴定,属于医疗事故,所以,高某为确定医疗损害过错,申请司法鉴定而支出的鉴定费11350元,应由A医院承担。
【小贴士】
生产过后,很多宝妈会出现视力下降的情况。这时候,一定要养成良好的作息习惯,少看手机、电视、电脑等电子产品。在出现眼睛肿胀,酸痛的时候,可以用毛巾热敷眼睛,放松眼部肌肉,缓解不适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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