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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后纱布留腹中!五年两次剖宫产,两家医院谁担责?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27|浏览量:2|来源:本站
术后纱布留腹中!五年两次剖宫产,两家医院谁担责?【案情简介】2010年11月10日,马某因怀孕分娩,入住A医院妇产科,并于11日下午15时行剖宫产手术产下一女,11月16日出院。2015年1月18日,马某前往B医院处再次进行剖宫产分娩,本次产下一···
术后纱布留腹中!五年两次剖宫产,两家医院谁担责?

术后纱布留腹中!五年两次剖宫产,两家医院谁担责?

【案情简介】

2010年11月10日,马某因怀孕分娩,入住A医院妇产科,并于11日下午15时行剖宫产手术产下一女,11月16日出院。2015年1月18日,马某前往B医院处再次进行剖宫产分娩,本次产下一男婴。

孩子平安诞下,一家人非常开心。可是术后不久,马某经常觉得腹部疼痛,先后到某中西医结合医院、A医院、某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检查诊治,最终于2015年11月13日,马某在某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经手术取出腹内异物。术后鉴定结论为:马某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取出的异物经检验均质蓝染无定形物及增生纤维组织,且该异物取出的位置在马某腹部盆腔。

结合自身的两次剖宫产手术情况,马某猜测是两家医院的其中一家,在做手术时将纱布遗留在了自己体内。


【维权过程】

经法院开庭审理,两家医院均无证据否定马某的推测。那么到底是哪一家医院,把纱布遗留在了马某腹内呢?

一审法院通过质证和法庭辩论认定:B医院提供的病历系原始书证,病历中手术记录明确记载“干纱布擦净宫腔两遍,清点器械纱布无误后,可吸收线逐层关腹”,结合原审法院受理的与马某手术同时期A医院相关的多个医疗纠纷案件,可认定马某腹部遗留的纱布系第一次行剖宫产手术的A医院所为,排除第二次行剖宫产的B医院遗留的可能,即A医院在诊疗中存在医疗过错。

【司法裁判】

一审法院根据上述证据,判决由A医院赔偿马某人民币97186.37元,B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A医院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但在二审中,A医院对于自己无过错的主张仍未能提供足以反驳一审判决的证据,据此,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律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马某腹中的术后遗留物是医方过错无疑,但对于损失和赔偿金的计算,双方争议较大。首先是误工费部分,马某的腹痛是在第二次剖宫产术后才开始四处求医,但身体损伤是自第一次剖宫产术后纱布遗留开始就造成的。考虑到马某的病情是间歇性疼痛,不宜按整个损害周期计算误工时间,因此法院最终认定为2年。

其次是马某第一次剖宫产的诊疗费用,虽然孩子顺利分娩,但因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该费用应当返还。(退还性质,而非赔偿)

再次是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马某经常性腹痛且构成伤残,势必带来精神损害,因此法院酌情判决支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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