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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后导致器官损伤,签了协议后,为何医院还能再赔15万余元!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18|浏览量:0|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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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后导致器官损伤,签了协议后,为何医院还能再赔15万余元!

【亲办案例】术后导致器官损伤,签了协议后,为何医院还能再赔15万余元!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6日,李某因“体检发现子宫肌瘤15年,经期延长1年余”,到A医院处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多发性子宫肌瘤;2.宫颈肌瘤?粘膜下肌瘤?3.高血压。

7月9日,A医院为李某全麻行腹腔镜下全子宫切除+腹腔镜下双侧输卵管切除术+腹腔镜下盆腔粘连松解术。

7月20日,李某出院,出院诊断为:1.子宫多发性平滑肌瘤;2.双侧输卵管慢性炎;3.慢性宫颈炎;4.左侧输卵管系膜副中肾管囊肿;5.高血压;6.主动脉瓣轻中度关闭不全;7.微少量心包积液。

8月24日,李某再次到A医院处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右侧输卵管阴道瘘?2.高血压;3.主动脉瓣轻中度关闭不全;4.心包积液;5.全子宫切除术后。

8月26日,A医院为李某全麻醉下行腹腔镜探查术+腹腔镜下右侧输卵管膀胱再植术+腹腔镜盆腔粘连松解术+腹腔镜下肠粘连松解术+腹腔镜下阑尾切除术+腹腔镜下右侧卵巢切除术+右侧输尿管双J管植入术。

9月11日,李某出院,出院诊断为:1.右侧输尿管阴道瘘;2.阑尾炎并阑尾周围脓肿;3.右卵巢炎并脓肿形成;4.盆腔粘连;5.肠粘连;6.右输尿管扩张并右肾轻度积水;7.高血压;8.主动脉瓣轻中度关闭不全;9.心包积液;10.全子宫切除术后;11.右侧输尿管支架置入术后。

11月27日,李某第三次到A医院处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右侧输尿管膀胱再植术后;2.泌尿道感染;3.高血压(待分级、分组);4.肝功能受损。

11月28日,A医院为李某全行经尿道右侧纤维输尿管镜检查术+经尿道右输尿管支架管置换术。

11月30日,李某出院,出院诊断为:1.右侧输尿管末段狭窄、迂曲;2.右侧输尿管膀胱再植术后;3.泌尿道感染;4.高血压(待分级、分组);5.肝功能受损。

后续,李某还曾到多家医院就诊,到药房买药。


【维权过程】

做个手术,导致器官损伤,且引发了一系列严重疾病。为了弄清楚医院到底有没有问题,当事人找到了我们大健康法律服务中心寻求帮助。在我们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评估后,当事人家属对我们的专业能力和经验给予了充分的认可,决定委托我们中心代理此案。

经过鉴定,得出鉴定意见一:

1.A医院在对李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1)腹腔镜全子宫切除术中医源性损伤右侧输尿管;(2)术后出现并发症早期临床表现后对病情评估不全面,延误早期诊断治疗时机。

2.A医院诊疗过程中存在的上述过错与李某“右侧输尿管瘘发生且未得到及时有效的早期诊断治疗,病情加重,治疗周期及治疗费用增加”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主要原因,起主要作用;A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建议过错参与度为60%-90%。

(医方在对李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腹腔镜全子宫切除术中医源性损伤右侧输尿管”,是腹腔镜子宫切除术的并发症,与手术操作直接相关。而“2020年7月9日术后出现并发症早期临床表现后对病情评估不全面,延误早期诊断治疗时机”的过错,使医方在术后早期漏诊了李某“右侧输尿管阴道瘘”,该并发症未能得到早期有效的治疗,漏尿情况持续存在,腹腔感染进行性加重;至2020年8月26日行二次手术时术中见“肠管粘连严重,腹腔炎症重”,术中同时切除了因感染粘连无法分离的阑尾及右侧卵巢。医方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加重了医源性损伤的损害后果,并增加了李某的治疗周期及治疗费用。)

另一鉴定意见表示:

1.李某“右侧输尿管再植术后”构成十级残疾;2.李某后期治疗需3000元,该费用不包含后期出现其它并发症的治疗费用;3.李某此次损伤自损伤之日起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

综合考虑鉴定意见和实际情况,法院认定A医院的过错比例为 70%。

另查明,2020年10月16日,李某、A医院签订《协议书》,载明“因李某对A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提出异议,A医院已明确告知李某,双方共同封存李某住院期间的病历资料,针对该事件的处理,双方可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明确事件的性质、原因和责任后双方再行处理,或直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但李某表示不封存病历资料,希望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

经双方协商,李某自愿放弃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损害鉴定或司法途径等方式处理该医疗争议事件,A医院同意承担李某2020年8月24日至2020年9月11日在A医院处住院期间产生的自付高值耗材费用8445元,李某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及李某自2020年9月11日出院至输尿管支架取出期间,因右侧输尿管阴道瘘在A医院检查及住院产生的医疗费中的自费部分由A医院承担,承担方式为李某结算后持发票到A医院处领取自费部分。”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A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律师费共计151053.34元;

二、A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三、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在本案中,有一个争议的焦点,那就是:李某、A医院签订的《协议书》是否应当被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本案中,李某与A医院于2020年10月16日签订《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后李某又再次入院,且经鉴定李某系十级伤残,虽A医院在与李某签订《协议书》时告知过李某封存病历、进行鉴定或直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但李某作为一般患者,其无法预见后续的住院情况及伤残情况。

同时,《协议书》中载明的赔偿金额亦与李某后续产生的费用及伤残费用相差较大,故法院确认《协议书》内容显失公平,符合撤销的条件,李某请求撤销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对李某要求撤销《协议书》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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