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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辗转两家医院求医,新生儿出生后抢救无效死亡!两家医院赔37万余元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2-11|浏览量:3|来源:本站
胎心是胎儿在子宫内心脏跳动的声音,音色清脆,节律整齐,通过听胎心可了解胎儿健康情况。在孩子出生前,胎心音是联系宝宝和外界的唯一桥梁 ,是胎儿健康的重要指征。【案情简介】2020年12月21日,徐某到A医院做产检,预产期为2021年1月2···
产妇辗转两家医院求医,新生儿出生后抢救无效死亡!两家医院赔37万余元


胎心是胎儿在子宫内心脏跳动的声音,音色清脆,节律整齐,通过听胎心可了解胎儿健康情况。在孩子出生前,胎心音是联系宝宝和外界的唯一桥梁 ,是胎儿健康的重要指征。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21日,徐某到A医院做产检,预产期为2021年1月27日。

2021年1月2日下午,徐某因少许出血,立即赶往A医院做检查,15时08分行电脑胎儿监护,时长20分钟,NST评分10,建议住院待产。

1月2日23时59分,A医院对徐某查体示胎心146次/分,未触及明显宫缩,见活动性羊水流出,色清。诊断为孕1产0孕36周+3天先兆早产。因系高危孕妇,病情较凶险,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

随后,徐某在其家属的陪同下,到B医院就诊,产检示胎心音140次/分。

1月3日01:45,告知病情及剖宫产治疗方案。02:17出现活动性出血,鲜红色。02:20开始麻醉,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胎心多普勒仪未闻及胎心音。

02:45,娩出新生男婴,新生儿出生后全身皮肤苍白,无呼吸,无肌张力,无喉反射,无心跳,给予吸痰清理呼吸道、胸外按压、气管插管、正压人工通气等抢救,03:45,新生儿仍无呼吸及心跳,宣布抢救无效。

B医院将死婴交予徐某进行了安葬,未进行死亡原因检验鉴定,也未对婴儿的死亡时间(是产前还是产后)进行检验鉴定。

 

 

【维权过程】

新生儿死亡后,徐某找到两家就诊医院,要求两医院予以赔偿,但沟通未果。于是便将两家医院诉至法院。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根据徐某的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所对“两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其诊疗行为与胎儿的死亡有无因果关系,其过错参与度”等进行了鉴定。

得出鉴定意见:该男婴系在终止妊娠、剖宫产过程中死亡,支持死产表现,但不排除产后死亡可能;A医院对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胎儿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21%-40%;B医院对徐某的诊疗行为无明显过错。

综合考虑鉴定意见和实际情况以后,法院酌定A医院对徐某的经济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B医院存在一定的过错,该过错行为与胎儿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综合整个案情,参照鉴定机构的意见,酌定由B医院负担本案的鉴定费,并向徐某赔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A医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徐某及其丈夫315030元,并赔偿徐某及其丈夫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两家医院各15000元),合计345030元;

二、B医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徐某鉴定费10000元,并赔偿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两家医院各10000元),合计30000元;

三、驳回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徐某到A医院就诊时,A医院就已知徐某孕产出现异常,但A医院对徐某孕产存在的风险预判、重视不足,特别是在当日晚23时59分,确认徐某孕产存在高度危险后,该医院仍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诊治,且在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后,未尽到合理转诊义务。让已存在高度危险的孕产妇自行前往B医院就诊,重新进行相关检查和了解病情,延误了病情诊治,增加了危险系数,存在重大过错,该过错行为与胎儿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小贴士】

胎心监护没通过,不代表宝宝一定出了异常状况。有些准妈妈做胎心监护经常通不过,要做好几次,有可能是胎宝宝正在睡觉,一般来说是没有问题的。不过,也有胎儿宫内缺氧的可能,或胎盘有问题。出现异常情况,可以及时与医生沟通,寻求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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