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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后医疗纠纷】剖宫产手术后出现腹泻,产后十余日死亡!两家医院共赔46万余元!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7-08|浏览量:1|来源:本站
据统计,大约有百分之十的女性会因为怀孕出现高血压的症状,尤其是在怀孕后期。准妈妈们一旦罹患孕期高血压,生产前后出现并发症以及死亡的比例将高于一般孕妇许多,而且还会导致胎儿发育迟缓,甚至出现死胎的问题。【案情简介】2021年1月···
【产后医疗纠纷】剖宫产手术后出现腹泻,产后十余日死亡!两家医院共赔46万余元!

据统计,大约有百分之十的女性会因为怀孕出现高血压的症状,尤其是在怀孕后期。准妈妈们一旦罹患孕期高血压,生产前后出现并发症以及死亡的比例将高于一般孕妇许多,而且还会导致胎儿发育迟缓,甚至出现死胎的问题。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6日,魏某以“停经38周2天,发现高血压1天”为主诉,入A医院,入院诊断为糖尿病合并妊娠、子痫前期、瘢痕子宫、妊娠合并甲状腺功能减退、妊娠38周2天、枕左前待产。

2021年1月7日,在腰硬联合麻醉、基础麻醉下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手术,取出成活女婴。

术后2日,魏某出现腹泻,2021年1月11日出院。

魏某出院后,因间断发热、体温最高38.3°C,入B医院治疗,期间症状未见好转,伴烦躁。为求进一步诊治,于2021年1月20日入C医院治疗,给予抗感染、补液、升压等治疗,后收入急诊内科。

当日10时18分,魏某再次出现呼吸心跳停止,血压及血氧下降,大动脉搏消失,宣布临床死亡。死亡原因为呼吸循环衰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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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过程】

魏某死亡后,其家人难以接受。他们认为,魏某在产后就已经出现腹泻症状,但A医院未予重视,并准予患者出院,随后患者转入B医院,仍未得到及时救治(B医院拒绝提供患者病历),最终导致患者转入C医院后呼吸循环衰竭身亡。为了弄清楚魏某死亡的原因,其家人便把几家医院诉至法院。

法院委托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后,得出鉴定意见:

1.A医院对患者诊疗行为中存在违反相关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该过错与患者剖宫产术后发生的脓毒症、感染性休克,并心脏骤停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过错系次要原因,参与度为次要责任

2.B医院对患者诊疗行为中存在违反相关注意义务,在院及转院期间未给予抗菌药物治疗的过错,该过错与患者发生的脓毒症、感染性休克,并心脏骤停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过错系轻微原因,参与度为轻微责任

3.C医院对患者诊疗行为无过错,与其患者死亡的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参与度为无责任

结合鉴定意见,法院认定A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B医院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1、A医院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魏某家属352704.15元;

2、B医院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魏某家属116936.50元;

三、驳回魏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在本案中,魏某父母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法院对魏某父母请求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支持。而对于魏某所生的孩子,因为除魏某以外,还有父亲作为抚养人,故计算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除以2。

 

【小贴士】

产后一般很少会有腹泻的情况,如果在没有生产之前就经常会出现腹痛、腹胀或者食欲不佳等情况,需要排除是否本身就存在炎症性的肠病,或者肠易激综合征等。如果此前没有腹泻,而生产过后出现腹泻,需要考虑是否存在产褥期感染,细菌性肠胃炎、病毒性肠胃炎等。

出现产后腹泻,最好进一步检查,排除不明确的疾病,以免酿成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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