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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103万!产妇产后大出血无血可用,血到底去哪了?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25|浏览量:0|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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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103万!产妇产后大出血无血可用,血到底去哪了?

【亲办案例】赔103万!产妇产后大出血无血可用,血到底去哪了?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16日,柳某因停经39周4天,腹部阵痛5+小时,到A医院就诊。入院后,A医院对柳某进行了诊断、检查、产程监护等工作。

当日20:14分,柳某经正常分娩一活女婴。

生产时,柳某阴道流血量为300ml,分娩后,柳某持续出血,医院对柳某采取了系列救治措施。

11月18日10:13分,柳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A医院作出死亡诊断:1.羊水栓塞;2.DIC;3.失血性休克;4.心源性休克;5.急性失血性贫血极重度;6.多脏器功能衰竭(脑、心脏、肺、肝脏);7.无张力性产后出血(特指子宫收缩乏力引起的产后出血);8.急性肾损伤;9.心跳、呼吸停止;10.缺血缺氧性脑病;11.左半结肠、直肠坏死;12.腹腔内出血;13.高乳酸血症;14.呼吸性碱中毒并代谢性酸中毒;15.低钙血症;16.G4P2孕39周4天头位顺产活婴。

【维权过程】

柳某死亡后,家属认为,医院在为产妇柳某提供诊疗服务的过程中,违反诊疗常规、疏忽大意,未尽到注意及相应的诊疗义务,对产妇病情未予以重视,抗休克治疗不足,未采取积极有效的诊疗措施治疗产妇的持续出血,由此造成了产妇失血性休克死亡的损害后果。于是便找到我们,希望在我们的帮助下,为逝去的人寻求一个公道。

我们对病历资料进行评估以后,发现医院确实存在很大的问题,于是便接受了委托。

经过鉴定,得出鉴定意见:

1.A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柳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对产后病情的观察、监测不到位;发生产后出血后,对产后出血量估计不足,未及时启动产后出血急救方案,未按产后出血流程规范处理,相关抢救措施不及时、不到位(备血、输血不及时,补充液体量不足)。

2.A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柳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与被鉴定人柳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主要原因;A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建议过错参与度(原因力大小)为60%-90%。

3.A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柳某的诊疗过程中,诊断、分娩方式、产程监护等符合医疗原则和诊疗规范;前期已尽到病情说明义务、取得被鉴定人柳某或者申请人明确知情同意的义务。

4.A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柳某的诊疗过程中,还存在“病情沟通、告知不到位(病历资料中尸体解剖检验告知书)、病历书写不规范”的过错,上述过错与被鉴定人柳某的死亡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


虽医院的诊疗过错行为与柳某的死亡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但考虑当前医疗领域的实际情况及司法实践,结合司法鉴定意见,对造成柳某死亡的后果,法院酌情由A医院承担75%的赔偿责任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被告A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柳某家属赔偿因柳某死亡造成的损失1030198.80元。

【小律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免责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A医院称往返其他医院调配血浆需要时间等实际困难,但从整个治疗过程来看,柳某于2021年11月16日20时14分分娩后持续出血,于2021年11月18日10:13分死亡,从目前的交通条件来看,A医院应当有时间采取相关措施,故对该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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