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产后大出血,转院治疗后仍死亡,医院因过错赔99万余元!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12|浏览量:3|来源:本站
产妇产后大出血,转院治疗后仍死亡,医院因过错赔99万余元!
产后出血包括胎儿娩出后至胎盘娩出前,胎盘娩出至产后2小时以及产后2小时至24小时3个时期,多发生在前两期。产后出血为产妇重要死亡原因之一,在我国居首位。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4日上午,谢某前往A医院生产。生产方式为顺产,13时30分上产床,16时5分,行会阴侧切,16时10分,产下一男婴。
16时30分,胎盘、胎膜自娩完整,胎盘娩出后阴道活动性流血,至产后1小时30分,阴道出血共约2500ml,18时,在全麻下行子宫次全切术。
术中18时43分,谢某出现心跳骤停,无法测出血压,产后至术后出血量达6000ml,18时50分,县产科急救中心到达,23时40分,市高危产科急救中心成员赶到,经三方会诊,谢某诊断为:1、难治性产后出血;2、失血性休克;3、继发性宫缩乏力;4、软产道损伤;5、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
11月5日6时30分,谢某被送至B医院,当日22时15分未愈出院,出院诊断为:1、心肺复苏术后,缺血缺氧性脑病;2、继发性宫缩乏力,软产道损伤,难治性产后出血,失血性休克,失血性贫血;3、多器官功能衰竭(肾、循环、凝血、中枢神经系统、血液、内环境);4、凝血功能异常;5、血小板减少;6、代谢性酸中毒,乳酸酸中毒;7、糖耐量异常;8、子宫全切术后。
11月6日,谢某在A医院内因产后大出血而死亡。
【维权过程】
2020年12月31日,县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委托市司法鉴定所对谢某医方医疗过错、医疗损害后果、医疗过错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评定。得出鉴定意见:谢某在A医院产后大出血死亡。医方存在医疗过错,谢某的死亡与医方医疗行为有因果关系。医方原因力为主要责任。责任参与度为70%-80%范围。(尸检资料表明造成产后大出血的原因是软产道损伤大出血、继发性产后宫缩乏力,继发性凝血功能障碍。未发现胎盘因素所致的大出血依据。)
综合考虑A医院的过错程度,结合司法鉴定书意见,一审法院确定A医院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A医院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谢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交通费、处理丧葬事宜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99550.6元;
二、驳回谢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本案中,经过调查,谢某家属所称医方篡改病历是指医方将新生儿的体重记录为3000g与B医院记录的4030g不一致,医方的解释是工作人员笔误所致,法院认为上诉人因新生儿的体重与实际体重不一致主张医方篡改病历的依据不足,对该上诉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小贴士】
产后出血导致的失血性休克是孕产妇死亡的直接原因,通过早期液体补充和及时输血可以避免绝大多数失血性休克导致的孕产妇死亡。抢救产后出血应早期及时液体复苏,维持血容量,为抢救争取时间,且需及时、合理、输注血液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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