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24万余元!贫血性子宫肌瘤入院治疗,术后却反复进出医院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12|浏览量:3|来源:本站
赔24万余元!贫血性子宫肌瘤入院治疗,术后却反复进出医院
许多子宫肌瘤患者没有任何症状。在出现症状的患者中,其症状受子宫肌瘤的位置、大小和数量的影响。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28日,王某因贫血性子宫肌瘤,到A医院处住院,选择保守治疗,于2019年3月5日出院,住院5天。
同年6月25日,王某到A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肾上腺肿瘤、子宫平滑肌瘤、左卵巢囊肿、贫血、高血压、低钾血症”,于7月4日行右肾上腺肿瘤切除术+子宫、双输卵管+左卵巢囊肿切除手术等治疗。王某于2019年7月12日出院,住院17天。
7月26日,王某因腹痛发热,再次入住A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输尿管瘘(右侧)、腹腔积液、腹腔感染、肾盂积水(右侧)、右肾上腺肿瘤切除术后、子宫输卵管切除术后、高血压”,于7月27日行开腹探查+右输尿管膀胱再植手术等治疗。王某于2019年9月21日出院,住院57天。
11月19日,王某再次入住A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手术后切口脂肪液化、左肾上腺肿瘤切除术后、全子宫切除术后、左侧卵巢囊肿剥除术后、高血压”,A医院给予完善各项辅助检查、抗生素抗感染等治疗。王某于2019年11月28日出院,住院9天。
【维权过程】
做个手术,重复进出医院治疗,受尽了折磨。王某认为,由于A医院手术过程中违反谨慎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且对术后病情变化未及时查找原因及性质,对自己的身体和精神造成影响,遂将A医院诉至法院。
后续,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结论为:
1、A医院在为被鉴定人王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院方的过错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拟起主要作用为宜,参与度见附表。(主要作用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56-95%参考均值75%)。
2、被鉴定人王某右输尿管损伤行右输尿管膀胱再植术,鉴定为八级伤残。
3、被鉴定人王某误工期限为150日。
4、被鉴定人王某护理期限为60日,需1人护理。
5、被鉴定人王某营养期限为60日。
6、被鉴定人王某如确需后续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建议以实际支出或三甲医院出具的证明核定。
综合考虑鉴定意见和实际情况以后,法院酌定A医院承担75%的责任比例。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A医院支付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48783.6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本案中,王某定残八级伤残时,王某母亲74周岁,故被扶养人生活费按5年计算。
【小贴士】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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