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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23万余元!医疗事故经多次鉴定,应以哪次鉴定为准?-医疗纠纷案例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2-21|浏览量:2|来源:本站
一般来说,医疗事故是很容易引发争议的,如果当事人对医疗事故的处理方式不满意的话,是可以申请医疗鉴定的。【案情简介】2020年7月23日20时20分,谢某在A医院妇产科住院待产,22时52分,顺产生下女儿毛毛。产后,母女俩留在产房观察2小时···
赔23万余元!医疗事故经多次鉴定,应以哪次鉴定为准?-医疗纠纷案例

一般来说,医疗事故是很容易引发争议的,如果当事人对医疗事故的处理方式不满意的话,是可以申请医疗鉴定的。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23日20时20分,谢某在A医院妇产科住院待产,22时52分,顺产生下女儿毛毛。产后,母女俩留在产房观察2小时,经医生确认无特殊情况后,让母女二人返回病房。

7月24日凌晨1点左右至上午8点多期间,谢某及家属多次向值班医护人员反映孩子情况异常,值班的医护人员对此并未引起高度注意。医护人员虽多次巡查病房,但对新生儿未予以特别的查看,未能及时发现毛毛病情变化。直到上午8点20分后,谢某及其家属发现毛毛哭声弱、反应差,异常状态明显,强烈要求医生到病房查看后,医生才到病房检查。

因毛毛已处于病情严重状态,8时54分转入新生儿病房,主要诊断为: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其他诊断为:新生儿休克、新生儿败血症、新生儿肺炎、代谢性酸中毒、心肌损害。

随后,院方对毛毛进行抢救。

因医院条件有限,抢救效果不佳后,经谢某同意后,转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

7月24日19时15分,毛毛被转送到B医院进行抢救。B医院诊断为:新生儿败血症、新生儿肺炎、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新生儿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毛细血管渗漏综合征、新生儿低血糖、电解质紊乱、心肌损伤。

7月26日7时,毛毛经抢救无效死亡。

 

 

【维权过程】

在毛毛死亡后,谢某与A医院发生医患纠纷。通过县卫生健康局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得出鉴定结论:本病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后续,因A医院不服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医学会再次鉴定,得出鉴定结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综合考虑鉴定意见和毛毛自身疾病存在特殊性,发展恶化迅猛等情况,法院酌定A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A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谢某及家属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32852.14元

 

【小律释法】

在本案中,有一个争议的焦点,那就是医学会首次作出鉴定决定结论后,A医院不服该鉴定结论,申请再次鉴定,又得出了另一结论,到底该以哪个鉴定结论为主呢?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四十条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时,应当以最后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处理依据。

故在本案中,以最新一次的鉴定结论为主。

 

【小贴士】

医疗事故的鉴定中心有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发生医疗事故后,当事人可第一时间寻求律师帮助,在律师指导下,向医学会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又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向法院申请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又称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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