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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例】产妇产后大出血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因过错赔106万余元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2-21|浏览量:1|来源:本站
弥散性血管内凝血不是一种独立的疾病,而是许多疾病在进展过程中产生凝血功能障碍的最终共同途径,是一种临床病理综合征。在DIC已被启动的患者中引起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将是死亡的主要原因。【案情简介】2019年11月4日,贾某入住A医院待···
【医疗纠纷案例】产妇产后大出血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因过错赔106万余元


弥散性血管内凝血不是一种独立的疾病,而是许多疾病在进展过程中产生凝血功能障碍的最终共同途径,是一种临床病理综合征。在DIC已被启动的患者中引起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将是死亡的主要原因。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4日,贾某入住A医院待产分娩,初步诊断“40+4周妊娠G2P0 LOA头盆不称”11月5日2时8分,以LOA娩出一成熟男婴,后贾某出现胸闷、大出血等病况,经A医院救治无效,于2019年11月17日10时许,临床死亡。

后续,鉴定中心根据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托,对贾某的死亡原因进行检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贾某符合产后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DIC形成,后期并发严重真菌感染,最终因心脏肺等重要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2020年4月9日,贾某家属向一审法院申请司法鉴定,要求对A医院医疗行为的过错及过错与贾某的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得出鉴定意见:A医院对被鉴定人贾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贾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因果关系的参与度以主要原因为宜,仅供法庭参考。

依据鉴定意见医疗过错因果关系的参与度,认定A医院承担70%的责任为宜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A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贾某家属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鉴定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68934.65元;

二、驳回贾某家属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中,因A医院的医疗过错,造成贾某死亡的后果,给贾某父母造成精神损害,法院酌定A医院赔偿贾某父母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

 

【小贴士】

产后出血导致的失血性休克是孕产妇死亡的直接原因,通过早期液体补充和及时输血可以避免绝大多数失血性休克导致的孕产妇死亡。抢救产后出血应早期及时液体复苏,维持血容量,为抢救争取时间,且需及时、合理、输注血液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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