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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科死亡纠纷】高危孕妇因医院延误治疗致母胎死亡,医院赔偿43万余元!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7-28|浏览量:0|来源:本站
【亲办案例】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包括妊娠期高血压、子痫前期、子痫以及慢性高血压并发子痫前期和慢性高血压合并妊娠,严重威胁母胎健康。本案中的高危孕妇,就因医院延误明确诊断和治疗,最终孕妇和胎儿均死亡。【案情简介】2019年5月5日,···
【产科死亡纠纷】高危孕妇因医院延误治疗致母胎死亡,医院赔偿43万余元!

【亲办案例

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包括妊娠期高血压、子痫前期、子痫以及慢性高血压并发子痫前期和慢性高血压合并妊娠,严重威胁母胎健康。本案中的高危孕妇,就因医院延误明确诊断和治疗,最终孕妇和胎儿均死亡。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5日,患者张某到某医院住院,门诊诊断为:慢性高血压并发子痫前期。入院诊断:1.腹痛原因待查:(1)胎盘早剥?(2)先兆子宫破裂?(3)子宫破裂?2.G2P0孕28+周胎死宫内;3.慢性高血压并发了子痫前期;4.失血性贫血。

院方行相关检查后,2019年5月5日为患者进行了“剖宫取胎术“。术后诊断:1.胎盘早剥;2.慢性高血压并发重度子痫前期;3.HELLP综合症;4.胎死宫内;5.G2P1孕28+周剖宫取胎术后;6.急性肾功能损伤;7.急性心肌损伤;8.凝血功能障碍;9.低蛋白血症;10.失血性休克、失血性贫血。

术后,张某即转入ICU病房进行监护治疗。

5月6,张某状态十分危急,考虑到可能会出现并发脑血管意外,且患者生命征极度不平稳,不能外出行头颅检查,无法进一步明确诊断。医院暂予静滴“甘露醇“脱水降低颅内压,继续呼吸机辅助呼吸、维持血压、输血、促进宫缩、抑酸护胃、保护重要脏器功能、维持水盐电解质平衡、营养对症支持等治疗。再次向患者家属下病危、交代病情,患者家属表示明白。

随后,医院陆续请了多家医院进行现场或远程会诊指导诊治,各家医院也提出了治疗意见。

5月12日,医院对患者行检查iCT,显示:1.右侧额、颞叶及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破入双侧侧脑室;2.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水肿;3.双侧胸腔大量积液,积液边缘见外压性肺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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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3日,医院为患者行“左侧侧脑室立体定位、钻孔抽血、软通道溶血引流术+右侧侧脑室立体定位、钻孔抽血“,2019年5月15日行气管切开辅助治疗。

2019年5月20日办理出院,出院诊断:1.慢性高血压并发子痫前期;2.HELLP综合征;3.胎盘早剥;4.宫内胎死;5.失血性休克;6.脓毒性休克;7.右侧额、颞叶及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并破入双侧侧脑室;8.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9.脑水肿;10.缺血缺氧性脑病;11.高血压脑病;12.高血压肾病;13.多脏器功能衰竭(呼吸、循坏、神经系统、肾、心脏、凝血、胰腺);14.双侧胸腔大量积液;15.双肺肺不张;16.失代偿性代谢酸中毒并呼吸性酸中毒;17.重度贫血;18.G2P1孕28+周剖宫取胎术。

出院当日,张某死亡。

都知道生孩子有风险,但没有想到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发生孕妇和胎儿均死亡的可怕结果。张某家人感到十分痛苦,他们找到了大健康法律服务中心,想要弄清楚,医院在治疗的过程到底有没有过错,还逝去的孕妇和孩子一个真相!


【维权过程】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经张某家人申请,一审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医院为患者实施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是否尽到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医院实施的诊疗行为与本案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了鉴定。

得出鉴定意见:医院在对张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因张某出院死亡后未行尸体检验以明确死亡原因,其损害后果与过错之间因果关系无法判断。

综合考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未履行提示尸体检验及说明的义务、以及张某入院诊断为慢性高血压并发子痫前期、胎死宫内等客观情况,一审法院酌情认定医院对张某死亡产生的损害承担5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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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

一审法院按照50%的责任划分比例作出判决。但二审法院认为,患者在自身患有高血压的情况下,拒绝药物治疗,导致病情加重,虽然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但该过错并非是导致产妇死亡的直接和主要原因,一审判决其承担50%的责任与事实不符,医院承担30%的责任较为恰当,遂二审予以改判。

经确定各项赔偿事项,二审最终判决医院赔偿张某家属433575.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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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律释法】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之一是医院是否有尸检告知义务,双方律师对此问题也展开了充分的辩论。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患者是经医院多次会诊后告知“已无救治机会”,随后家属选择放弃治疗,由医院派医生和救护车将患者送至家中,并经过取走呼吸机,缝合气管后,于当日内死亡。在此期间,医患双方并未对患者的死因提出异议。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发生医疗纠纷时,如果是患者死亡的,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告知的主要事项包括尸检的目的、意义、期限、不进行尸检可能面临的不利后果等。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在此过程中,患方并不是被动的决定是否尸检,而是也可以主动提出申请要求尸检。医方承担尸检告知义务,不以患方提出尸检要求为前提,但须以不能明确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为条件。而本案中,双方对患者病情和放弃治疗的后果已然明知,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医院在患者放弃治疗回家后死亡时无告知尸检的义务,进而不存在尸检未告知的过错,一审法院认定过错不当,应予以纠正。


【小贴士】

本案的经验教训是值得高度重视的!患者发现血压高2年,住院前曾经到医院产检,被测出血压高达189/113mmHg时,医患双方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病情复杂、变化快,孕期生理变化及各种不良刺激均可能导致病情加重,因此对病情进行密切监测十分重要,对于重症子痫前期及子痫患者应住院治疗,但医院产检指导为一周后复查 B超,不适随诊,是不符合诊疗常规的,延误了孕妇明确诊断、及时合理干预、适时终止妊娠的时机。

患者因为害怕影响胎儿发育,拒绝服药,自行回家,直到病情加重才又回到医院治疗,延误救治时机,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妊娠期高血压是孕妇妊娠期常见的高发病,妊娠高血压的诊断标准是血压在140/90mmHg以上。如果孕妇不能对血压进行稳定有效的控制,可能会产生全身性痉挛、昏迷、心肾功能衰竭的症状,甚至造成母胎死亡。因此,当发现高血压症状后,院方与患者需严密监测血压,定期复查血生化、尿检、胎监、B超等,确保母体和胎儿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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