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出借场地并以医疗美容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违法!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4-05-30|浏览量:179|来源:本站
出租出借场地并以医疗美容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违法!
通过将空闲位置租给其他经营者,可以充分利用资源,实现共赢的局面。那么,美容场所的空余位置,可以随意租给第三方,来从事相应的活动吗?
2014年3月18日,某美容诊所与第三人王某签订《***医疗美容院(整形科)承包经营协议》《商铺租赁协议》,该美容诊所共收到王某两年八个月的房租费和承包费,其中房租费48万元、承包费48万元,共计96万元。
王某与该美容诊所没有劳动关系,不是该诊所的员工。
在承包期间,他按协议约定,向该诊所支付了承包费用和租赁费用,聘请了诊所工作人员并支付了他们的工资。此外,他还承担了诊所的各项费用支出,并从中获得营业收入,对盈亏承担个人责任。
后来,卫生管理部门查处此事,认定该美容诊所将诊所科室出租给第三方,并允许其以诊所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符合《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的规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卫生管理部门决定对该诊所进行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6万元,并处以4900元罚款。
【小颜释法】
《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第二条明确: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该规定的适用需同时符合两个要件:一是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其他机构;二是承包、出租科室或房屋的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需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二者缺一不可。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在本案中,第三人王某与该诊所签订承包协议之前无劳动合同关系,非该诊所员工,签订协议后,也未与该诊所形成聘用关系,第三人王某应认定为非该诊所人员;其次,第三人王某在承包诊所的整形科期间,整形科对外实际开展了相应的诊疗活动;同时,根据《承包经营协议》可以认定诊所的整形科的经营利润及经营风险均由第三人承担,该协议内容及实际履行形式均符合承包合同的要件。
因此,涉案诊所有对外出租诊所科室并允许承包方以诊所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应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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