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损害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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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摘要
2006年2月26日,李某因上腹疼痛到夷陵某医院就诊,在该院门诊检查初步诊断为急性胰腺炎,同日在该院住院进行治疗。同年3月12日因李某预交的医疗费用完,遂由护士向医院药房借用奥美拉唑对李某进行治疗。同月18日李某出现皮肤瘙痒、皮疹。
二、法院判决
2006年8月23日,李某将夷陵某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有关部门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李某不服。2007年1月19日,湖北夷剑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认为,李某住院期间使用“借药”后出现“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型药疹”有因果关系。2007年2月26日,李某诉至本院,要求医院赔偿2万余元。近日,当地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夷陵某医院赔偿李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6969.16元。
在本案中,患者在住院期间,因预交的医疗费用完,医院护士遂到医院药房借用其他药物进行治疗,结果患者出现过敏反应,经过几次医疗事故鉴定,虽然认定院方此举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借药治疗”对患者造成过敏有因果关系。因此,法院判决由该医院赔偿患者6000余元损失。
三、医疗事故人身损害鉴定
一、什么叫人身损害鉴定?
人身损害,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人身损害包括故意伤害、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职业疾病、医疗事故、灾害事故、意外事故及其它意外损害。在法律实践中,针对人身损害的相关问题聘请有资质的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进行的专业鉴定,称为人体损害鉴定。人身损害鉴定是人身损害赔偿的依据,在人民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作用,在刑诉法中,司法鉴定意见是八大证据之一。
二、医疗事故人身损害鉴定项目有哪些?
人身损害鉴定主要包括损伤程度鉴定、伤残等级鉴定、三期鉴定、后期医疗费用评估等。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又称伤情鉴定)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三个等级,其中重伤又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又可分为轻伤一级、轻伤二级。
伤情鉴定的鉴定时机为: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2、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3、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4、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5、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伤残等级鉴定(又称伤残鉴定)分为一至十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目前常使用的标准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三期鉴定:即对伤者的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进行鉴定。误工期(又称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营养期(又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护理期(又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后期医疗费用评估:后期医疗费指治疗未终结将继续发生的治疗费,治疗终结后必然发生的治疗费,包括后续治疗费、整容费、康复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征对患者的以上费用进行评估,称为后期医疗费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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