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情况下,擅自为他人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女子被罚5万余元,赔4万余元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8-13|浏览量:0|来源:本站
最近几年,随着医疗美容行业迅猛发展,医美行业也出现了很多乱象。尤其是部分从业人员,在没有任何资质和证件的情况下,就开始从事医美活动。不仅给顾客带来损害,自己也难逃法律制裁。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7日,王女士前往姜某处注射玻尿酸填充法令纹,姜某拿出事先代购的玻尿酸药剂为王女士注射。注射后,王女士当场感到不适,姜某当场拒收玻尿酸费用,并为王女士注射溶解酶,但情况仍未缓解。当晚,姜某陪同王女士前往A医院。
11月8日,姜某再次陪同王女士前往A医院以及B医院。
11月8日下午,姜某陪同王女士从前往XX省XX市,寻找所谓的老师进行救治,这位老师为王女士注射溶解酶。
11月10日,王女士前往某医疗美容门诊部进行治疗,该医疗机构对王女士进行上唇、鼻基底、鼻头清创、冲洗、敷药的外科手术,对王女士术前诊断为鼻部玻尿酸栓塞,术中诊断为鼻部、鼻基底玻尿酸注射栓塞。
术后,王女士前往该医疗机构连续输液治疗多日。
【司法裁判】
2021年11月10日,王女士向县卫生健康局举报姜某无证照行医。经县卫生健康局查明,2021年9月26日至2021年12月3日期间,姜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为王女士等四名顾客开展注射水光针、透明质酸钠复合溶液、瘦肩针、溶脂针等服务。
为此,县卫生健康局于2022年2月28日向姜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姜某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000元。
除行政处罚外,法院在综合考虑相关情况后,作出判决:姜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王女士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0774元;驳回王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本案中,自2021年9月份开始,姜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擅自为他人开展医疗美容服务,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贴士】
区分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
生活美容主要是从业人员运用一些手法、器械和一些护肤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一些无创的、非侵入式的皮肤清洁、维护和保养。
医疗美容是要运用手术、药物、器械和其他一些有创的、侵入的一些医疗技术对人体的容貌和人体的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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