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21万!交通事故又遇上医疗事故,患者急性出血性休克死亡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06|浏览量:12|来源:本站
赔21万!交通事故又遇上医疗事故,患者急性出血性休克死亡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2日10时5分许,武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县××镇××组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吴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受伤。
当日12时35分,吴某被120送至经县医院抢救,入院诊断为:1.失血性休克;2.创伤性凝血病;3.脑震荡;4.左侧额顶部皮下血肿;5.双侧多发性肋骨骨折;6.左侧液气胸;7.右侧气胸;8.双侧肺挫伤;9.左侧胸壁皮下气肿;10.肝脾挫裂伤;11.腹腔积液;12.左侧内外踝骨折;13.左外踝皮肤裂伤;14.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术后,7月13日4时20分,吴某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于5时32分死亡,死亡原因为失血性休克。
经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委托,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吴某系2021年7月12日交通事故致脾脏破裂合并术后腹腔大出血,从而引起急性出血性休克死亡;建议2021年7月12日交通事故对吴某死亡的参与度为40%-50%。
2021年9月10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武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无责任。
经法院委托,2022年9月5日,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书,其中分析说明记载:1.根据患者的外伤史、临床表现、影像学检查提示及术中所见,县医院失血性休克、脾破裂的诊断明确,具有在全麻下行剖腹探查术的手术指证,术中脾脏破裂出血给予脾脏切除术符合医疗原则;但存在术后对病情观察、分析不细致,病历书写不规范,当临床出现血压不能维持、血常规动态监测血红蛋白呈进行性下降,腹部膨隆等表现应怀疑为腹腔出血,未行腹部B超检查,属于医疗过错。2.患者系严重创伤后出血性休克死亡,尸体解剖腹腔见大量积血已明确,县医院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具有次要原因力作用。
得出鉴定意见:县医院对患者吴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过错与吴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具有次要原因力作用。
结合本案实际,宜由县医院承担吴某死亡损害后果40%的赔偿责任。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判决如下:
一、县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吴某家属共计209923.2元。
二、县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吴某家属鉴定费9192元。
三、驳回吴某家属的其余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再根据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本案中,受害人吴某的损害后果系交通事故侵权行为与医疗损害侵权行为结合造成的,两者有紧密的关联性,交通事故侵权行为与本案的医疗损害行为系不同的主体分别在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的情形下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了吴某死亡的损害后果,属于法律上的“多因一果”,需要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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