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32万余元!诊所接诊人不具备医生资质,患者输液后抢救无效死亡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18|浏览量:0|来源:本站
赔32万余元!诊所接诊人不具备医生资质,患者输液后抢救无效死亡
2019年10月29日上午8点40分许,李某到位于其楼下的诊所就医。当时,诊所雇请的邱某在该诊所上班,诊所负责人刘某并未在该诊所内。
邱某对李某进行了体温检测,为李某配药并对其给予了输液治疗。
同日11:00许,李某输完液回家休息。同日12:00许,李某家属发现李某在床上呕吐,呼吸急促,神志不清,四肢僵硬,随即拨打急救电话,并通知刘某到住所查看病情,刘某看后,未作任何处理。
12点19分许,A医院120接到李某家属拨打的急救电话出诊,12点26分到李某家。在经过一系列抢救后,患者心跳、呼吸未恢复,心电监护示:心脏停搏。与家属沟通后,于13:15放弃抢救,宣布患者死亡。
13时30分,李某家属向县公安局报警,随后,派出所警察赶往现场处警:移交卫健局处理。县卫生健康局介入之后,启动了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患纠纷调解程序。
【维权过程】
2019年11月1日,李某家属申请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进行尸检,查明死亡原因及医疗过错责任。刘某在李某家属提交给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申请书上签注:“同意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尸检,查明死亡原因及医疗过错责任鉴定。刘某。2019.11.1”。
当天,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向司法鉴定中心提交委托:”1、对李某进行法医病理学解剖检验明确死亡原因;2、刘某诊所对李某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过错,过错责任及参与度大小进行鉴定”,得出鉴定意见:1、李某符合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叶及桥脑出血致中枢性循环衰竭死亡;2、刘某诊所在对患者李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李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原因力大小为共同原因。
11月29日,县卫生健康局对刘某诊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刘某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业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及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罚款3500元。
2020年1月10日,县卫生健康局对邱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邱某无《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于2019年10月29日8时40分左右在刘某诊所内为患者李某实施输液治疗;处罚款60000元。
3月17日,A医院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死者姓名李某;年龄51,出生日期1968年8月26日,死亡日期2019年10月29日;死亡原因:猝死。
后续,综合考虑鉴定意见和实际情况以后,法院确定诊所承担40%的赔偿责任,刘某对于诊所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由诊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某家属因李某在本次医疗事故中死亡造成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李某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伙食费、鉴定费等损失共计326962元,刘某对以上赔偿款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李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在本案中,患者李某到诊所就医时,不是由具有医生资质的刘某接诊对其病情进行诊断、开具处方,而是由不具有医生资质的人员接诊进行诊断,开具处方不符合诊疗规范;其次,医方在对李某用药前,仅了解其基本病情,未行较全面的查体(如测血压等),不符合诊疗规范;医方存在事后补充处方和门诊日志,未保存患者药物、输液器具备查,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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