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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科住院期间从床上摔下致九级伤残,医院承担违约责任,赔20万余元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25|浏览量:2|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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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科住院期间从床上摔下致九级伤残,医院承担违约责任,赔20万余元

精神科住院期间从床上摔下致九级伤残,医院承担违约责任,赔20万余元

【案情简介】

王某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2020年7月,入A医院治疗时,被诊断为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病例记载患者表现为“性情暴躁,常突然抓人,有时无故咬手指,有时痴笑、自语,时有冲动行为,有时四处乱走,乱拿别人东西,突然摔打物品,个人卫生不思料理…”

2022年4月8日,患者王某经家人送入A医院住院治疗,门诊检查以“精神发育迟滞,需要加以关注或治疗的显著行为缺陷”非自愿收入院治疗,入院时为精神科护理常规,4月22日变为Ⅱ级护理。精神科住院患者病情评估单显示,王某意识清醒,智能障碍极重,意志活动与行为减退、怪异,社会功能障碍严重,攻击风险高,有糖尿病、高血压,病情重。

随后,王某之女与A医院签署“住院期间患者陪护知情同意书”。

8月17日20时57分许,王某在诊疗期间,从床上(未设置护栏)摔下致伤,从行为观察和治疗记录单中可以看出,王某在受伤前病情较为稳定,治疗强度和时间未发生变化。从脑电生物反馈治疗个人评估报告中可以看出,事发当天,王某心理放松指数较高,情绪调控能力尚可,身体放松指数较低,身体承受着一定的压力。从2022年8月17日的精神科保护性约束观察记录单中可以看出,王某因出现已发生或者将要发生自杀、自伤、行为被首次采取保护性约束,该院对王某的左手腕和右手腕自21时10分至21时40分进行了保护性约束。

8月18日,王某家属前往A医院接王某时,王某自述“腿疼不敢走了,大腿疼,卡的”,“卡了地上去了”。


8月19日至9月4日,王某转入B医院住院治疗16天,诊断为充血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股骨颈骨折、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2型糖尿病、慢性肾功能不全、肺炎、电解质紊乱、低蛋白血症、胸腔积液。

9月4日至9月27日,在C医院住院治疗24天(在门诊处治疗4天),诊断为胫骨颈骨折、肾上腺良性肿瘤、2型糖尿病、高血压3级(极高危)、胸腔积液、腹腔积液。

【维权过程】

后续,经王某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王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某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另,王某丈夫向法院申请认定王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王某丈夫作为王某的监护人。

因为未能和A医院协商妥当,于是便将A医院诉至法院。

根据监控视频显示,王某从床上掉落的时间为8月17日20时57分许,A医院医务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当晚因王某出现已发生或者将要发生自杀、自伤、行为,被A医院对其左手腕和右手腕自21时10分至21时40分进行了首次保护性约束,8月18日,王某家属前来接王某出院时,根据王某自述,王某丈夫及A医院才得知王某受伤。

根据病历记载内容,王某在此前一段时间内,病情一直较为稳定,事发当晚王某的反常表现未能引起A医院的特别关注和重视,该院在王某第二天出院时根据患者自述才得知王某受伤,A医院未及时采取相应的诊疗措施,亦未设置护栏及其他防护措施,A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较大的过错。

鉴于患者对管理要求较高,而A医院客观条件受限,无法达到对患者个体化的密切管理,存在现实条件的局限性等因素,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A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为宜。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A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206934.28元[(医疗费128631.96元+残疾赔偿金196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护理费14400元+交通费(含转运服务费)2200元+病历复印费258.5元+鉴定费1200元)×60%];

二、A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三、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责任竞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本案中,王某在A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从病床摔下致伤,其有权利要求A医院赔偿。本案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权利人可以自由决定依侵权或违约责任提起诉讼,现原告以违约责任请求权要求A医院承担责任,系原告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故,本案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受理并无不当。王某在住院治疗期间与A医院形成医疗服务关系,医院有义务向患者提供安全包括病床在内的一系列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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