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医疗纠纷 >> 法律课堂 >> 亲办案例 >> 普外案例

精神疾病患者院内自缢身亡,医院赔47万余元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03|浏览量:1|来源:本站
精神疾病患者院内自缢身亡,医院赔47万余元【案情简介】王某因患有精神疾病,曾于2019年5月、2019年11月两次在A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心境障碍;2.脂肪肝;3.蛛网膜下腔积液。王某病情好转出院后,基本能够正常生活。2020年4月13···
精神疾病患者院内自缢身亡,医院赔47万余元

精神疾病患者院内自缢身亡,医院赔47万余元

【案情简介】

王某因患有精神疾病,曾于2019年5月、2019年11月两次在A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心境障碍;2.脂肪肝;3.蛛网膜下腔积液。

王某病情好转出院后,基本能够正常生活。

2020年4月13日,王某再次到A医院处住院治疗,经半个月的治疗,王某病情平稳后,于4月28日转入封闭式病房进行长期治疗。A医院的住院病案显示,王某从2022年5月17日开始,即出现自杀自伤情况。

2022年6月6日19时43分,其他病人在走廊活动时发现王某在病房内自缢并呼叫医护人员,8分钟后,A医院的工作人员到达王某的病房,对王某进行抢救。

王某经抢救无效,于6月6日20时37分死亡。

另查明,王某在A医院精神X科X病房住院治疗,床位号为X号,该病房内装有摄像头,但因设置问题不能覆盖整个病房,监控24小时持续录像,但并非24小时有人监管。王某系在该病房内用自己的病号服挂在窗口的铁栏杆上自缢身亡。

事发前,A医院对王某采取二级护理措施,虽有医护人员在走廊内每隔二十分钟巡视一次,但未到病房内查看王某具体情况,也未对王某采取特别护理措施。

【维权过程】

王某家属认为,王某虽为自缢身亡,但其系患有精神分裂症的患者,且完全在A医院的监管下,A医院无论从监护措施还是监护力度等方面,都存在严重的缺陷,对病人王某的死亡结果有着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A医院系以精神科疾病诊治为特色的医疗与护理医院,在王某入院治疗及看护监管中均存在问题,对王某的死亡具有一定的过错。同时,A医院对精神疾病患者的收治也负有不能推脱的公益性社会义务,其本身没有拒绝收治精神疾病患者的权利,而精神疾病患者又具有冲动性、突发性、隐蔽性等特点,因此收治精神疾病患者后,A医院就承受了客观存在的高风险。王某在事故发生前一直思念家人,有强烈的回家意愿,但王某的家人在王某住院期间一直未予探视,增加王某的心理负担,最终发生王某用病号服上吊自杀的结果。

综合本案王某的病情程度、采取的诊疗行为以及原、A医院的过错程度,本院酌情认定由A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判决如下:

一、A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479288.88元。

二、驳回王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配备适宜的设施、设备,保护就诊和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安全,防止其受到伤害,并为住院患者创造尽可能接近正常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精神障碍患者在医疗机构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应当遵循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并在实施后告知患者的监护人。

本案中,王某系精神疾病人,其在A医院住院治疗期间,A医院对其实行封闭管理,王某家属未进行陪护,实际上已失去对王某的监管,无法履行监护职责。A医院基于与王某的法定监护人之间的医疗合同,除给予王某恰当的治疗外,还负有法律上的看护、监管等安全保障义务。

王某在事故发生前已经长达十余天出现自杀、自伤的倾向,但A医院未引起重视,也未调整医疗、护理措施;A医院将不同病情严重程度的患者安排在同一个病区进行统一管理,适用同一个护理级别进行护理,导致A医院工作人员对患者的看护力度下降,工作人员进入病房巡查时间较短,很难做到全面观察,客观上增加了患者自杀、自伤等风险,不能有效保障患者的安全;王某所在病房有摄像头,但不能覆盖整个病房,监控虽24小时持续录像,但没有工作人员24小时监管,故在王某用病号服上吊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因此A医院在对王某的医疗、看护、监管等方面均存在过错,对王某的死亡结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线免费咨询:在线免费咨询
投诉/举报声明:以上内容由大象康法结合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可联系小编删除
本文标签:
上一篇:输液回家后死亡,法院:医方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尸检明原因
下一篇:输液回家后夜间死亡,医院因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赔91万
热门服务和内容
医疗纠纷咨询
  • 医疗纠纷

    官方微信

  • 案情咨询
  • 医疗纠纷

    官方公众号

  • 案例咨询
  • 医疗纠纷

    百家号

  • 特别声明:部分新闻资讯来源于网络,如果对您造成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予以删除 Copyright © 2024 大象康法 All Rights Reserved. 滇ICP备20006599-2号 XML地图 医疗纠纷 滇公网安备 53011102001366号
    医疗纠纷律师
    电话咨询:18987862356
    医疗纠纷律师
    在线客服咨询
    医疗纠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