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后纱布遗留体内两年多,一审法院认定医院无责,二审改判赔15万余元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12|浏览量:6|来源:本站
术后纱布遗留体内两年多,一审法院认定医院无责,二审改判赔15万余元
腹股沟斜疝是最常见的一种疝病,统计结果表明,约占各种疝病的80%占腹股沟疝的90%;男性患者斜疝的发病率远较女性多约占90%,且右侧斜疝发生为60%,高于左侧(约25%),两侧同时发病率为15%。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19日,高某因右侧腹股沟斜疝至A医院住院治疗,同年9月20日,经持续硬膜外麻醉行右侧腹股沟斜疝无张力修补术,于2016年12月1日出院。
2019年2月27日,高某称自行在腹股手术切口处取出纱布一块。次日,高某入住A医院住院治疗,主诉发现右侧腹股沟区间断红肿、疼痛约2年。经完善入院检查,给予抗炎、切口定期换药等治疗,于2019年3月15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右侧腹股沟切口愈合不良、右侧腹股沟切口异物等。
3月18日,高某至B医院作CT盆腔平扫+冠矢重建,经诊断为:符合“右侧腹股沟疝术后”状态。双侧腹股沟多发小淋巴结。前列腺钙化灶。
3月19日,高某至C医院做彩超及CT,超声提示:右侧腹股沟疝术后,右腹股沟区异常回声,考虑炎症。CT诊断:“腹股沟疝修补”术后改变,右侧腹股沟区皮下脂肪间隙斑片影,可符合感染表现,建议治疗后复查。
4月23日,高某至D医院泌尿科复诊,诊断为:勃起功能障碍、慢性前列腺炎。当日,高某在E医院骨科门诊进行检查,临床诊断为双手、右下肢麻木待查。
5月30日,高某至F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侧腹股沟复发疝等,于2019年6月13日出院。
11月21日,高某在G医院住院治疗,于11月30日出院,住院9天。出院诊断为:回肠末端炎、直肠息肉、慢性萎缩性胃炎伴糜烂、右侧腹股沟复发疝等。
【维权过程】
2019年5月29日,高某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高某送检的可疑血纱布进行DNA检验,与高某的DNA比对,该机构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送检纱布血迹与高某来自同一个体。
高某认为,A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在审理中,高某申请对“A医院的医疗行为与高某的损害后果(引发的各种疾病)之间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对高某的伤残等级及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后续治疗费、康复费用”进行鉴定。但市中级人民法院连续委托两家鉴定中心后,均得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高某的主张因“欠缺医疗行为过错和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这两个事实的确定”,而不能成立,按照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高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
后续,高某不服判决,遂又发起上诉。经过审理,二审法院认为,高某虽已几次申请鉴定被驳回,但申请鉴定的规定不宜理解为排他性规定。高某提供的现有病历及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中心)等证据已能够证实棉纱曾遗留在其身体中,亦无须患者进一步提供证明医方有过错的证据,即视为患者已完成了举证证明责任,此即事实自证规则。
本案在案证据已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可予证实高某在A医院处就诊,以及A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而导致高某的损害后果。
【司法裁判】
经过审理,二审法院予以改判:A医院赔偿高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5400元、食宿费16307元、鉴定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共计152989.1元。
【小律释法】
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的规定,患者在医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高某已提供自己的医疗就诊病历。A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关于免责事由的抗辩,产生独立的举证责任,但A医院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佐证其存在免责事由,应承担举证不力的不利后果。
【小贴士】
腹股沟斜疝如不及时处理,疝块可逐渐增大,终将加重腹壁的损坏而影响劳动力;斜疝又常可发生嵌顿或绞窄而威胁病人生命。因此,除少数特殊情况外,腹股沟疝一般均应尽早施行手术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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