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76万!输液时发生速发型超敏反应致过敏性休克而死亡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08|浏览量:2|来源:本站
赔76万!输液时发生速发型超敏反应致过敏性休克而死亡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28日11时20分,王某因“咽痛约1天”,在潘某的陪同下到A医院处就诊,门诊病历记载王某自述1天来出现咽痛,伴右侧手臂疼痛,偶有咳嗽,无发热。曾在院外治疗(具体药物不详)后,症状未见好转。
A医院接诊医生对王某进行诊查,诊断:咽痛查因:右侧扁周脓肿。门诊输液:(1)0.9%氯化钠注射液100ml+硫酸依替米星注射液300mg静滴,输液时间11:45;(2)甲硝唑氯化钠注射液100ml静滴,输液时间12:15;(3)5%葡萄糖注射液100ml+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10mg静滴,输液时间12:45;(4)5%葡萄糖注射液250ml+痰热清注射液20ml静滴,输液时间13:15。
当天14时20分,王某诉吞咽时咽痛剧烈,呼吸不畅,BP180/80mmHg。A医院医生对其予卧床休息,面罩呼吸,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5mg静推,氯化钠注射液2ml+吸入用布地奈德混悬液2ml雾化吸入等处理。
14时38分,王某转上级医院时突发心脏骤停,A医院医生立即予心肺复苏,口咽通气管,予地塞米松、肾上腺素、阿托品、速尿、洛贝林、可拉明等。
16时32分心电图呈一直线。
17时05分,A医院宣布王某抢救无效死亡。
经过鉴定,得出鉴定意见:王某符合存在速发型超敏反应,发生过敏性休克而死亡。
【维权过程】
本案审理期间,经王某家属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A医院对王某的诊治行为与其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大小"进行鉴定。该鉴定意见书分析认为:王某符合存在右侧扁桃体周脓肿、脂肪心、左前降支动脉粥样硬化并Ⅱ级狭窄、脂肪肝的基础上,在输液时由于自身体质原因发生速发型超敏反应致过敏性休克而死亡。速发型超敏反应,起病急,病情进展快,短时间内发生死亡,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但患者从出现过敏反应症状到死亡有一段时间,若能及时经诊断和抢救治疗,很有可能获得良好效果。由于医方对该患者未善尽注意义务,未能预见过敏反应,未能正确判断过敏反应表现症状并及时确诊施救,因此耽误了患者病情的抢救治疗,该过失行为使得患者失去及时救治的机会,故医方的过失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例医方诊疗过程中的过失行为与死者自身因素难以区分主次关系,两者相辅相成,协同作用导致患者死亡。
得出鉴定意见:医方的相关医疗过错行为在患者死因构成中承担同等责任,其参与度为45%-55%。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法院确定A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司法裁判】
一、A医院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某家属的损失761163.72元;
二、驳回王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司法裁判】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尸检最主要的目的是查明死者的死亡原因,有助于鉴定机构在医疗过错鉴定、医疗损害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分析医疗机构是否具有过错、因果关系、参与度,目前在鉴定中如果患者死亡未行尸体解剖的,鉴定很有可能得出的结论是:因未行尸体解剖,无法得出客观结论。当鉴定机构出具这样一个鉴定结论之后,如果是患方原因导致未行尸体解剖的,法院的判决结果就对患者不利,如果是由于医疗机构的原因导致的,法院一般情况会推定医院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正因为进行了尸检,明确了死亡原因,才进一步确定了责任比例。
-
赔185万!药物过敏性休克入院,抢···
-
赔21万!交通事故又遇上医疗事故···
-
【医疗过错】鳞癌患者创面清创术···
-
是看病还是送命?医院误诊误治致···
-
【医疗过失】赔28万余元!患者摔···
-
精神疾病患者院内自缢身亡,医院···
-
输液回家后死亡,法院:医方不用···
-
赔32万余元!诊所接诊人不具备医···
-
输液回家后夜间死亡,医院因违反···
-
术后纱布遗留体内两年多,一审法···
-
赔76万!输液时发生速发型超敏反···
-
精神科住院期间从床上摔下致九级···
-
【医疗纠纷律师】药物过量?男子···
-
眼睛疼痛入院治疗,后感染死亡,···
-
【医疗纠纷案例】赔35万余元!混···
-
药物过敏致重症多形红斑型药物性···
-
血气检查提示缺氧的情况下未予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