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失】赔28万余元!患者摔伤入院,术后半月脓毒血症合并多器官功能障碍死亡!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4-06-05|浏览量:240|来源:本站
赔28万余元!患者摔伤入院,术后半月脓毒血症合并多器官功能障碍死亡!
感染性休克亦称脓毒性休克,是指由微生物及其毒素等产物所引起的脓毒病综合征伴休克。感染灶中的微生物及其毒素、胞壁产物等侵入血循环,激活宿主的各种细胞和体液系统,产生细胞因子和内源性介质,作用于机体各种器官、系统,影响其灌注,导致组织细胞缺血缺氧、代谢紊乱、功能障碍,甚至多器官功能衰竭。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19日,赵某以摔伤致左肩部疼痛、活动受限2天为主诉,入住A医院,诊断包括左侧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左侧锁骨近端骨折,肘部皮肤裂伤等。
4月24日,A医院为赵某行左侧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同种异体骨植骨术,左肘皮肤裂伤扩创缝合术,5月9日出院。
5月11日,赵某因发热1天,恶心呕吐12小时,突发意识障碍6小时,入住B医院,诊断包括:感染性休克、重症肺炎、脓毒血症、多器官功能衰竭、多发性脑梗等。
5月12日,抢救无效死亡。
经a鉴定中心鉴定:赵某符合在肺、心、××变的基础上和左肱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因患感染性休克、脓毒血症合并多器官功能障碍和肺动脉血栓形成而死亡的征象。
b鉴定中心对“A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与赵某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参与度”作出鉴定,认为:A医院在对赵某的诊疗过程中,对于诊断及治疗方案选择、手术操作方面符合临床诊疗常规,但存在术后病情观察、治疗不充分,出院前辅助检查缺乏的过错,过错医疗行为与赵某继发感染、××基础上发生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为次要因果关系范畴。
综合考虑鉴定意见和实际情况以后,法院酌定A医院承担30%的责任比例。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A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赵某家属物质损害赔偿金266756.3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合计286756.3元;
二、驳回赵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A医院在为赵某诊疗的过程中,存在术后病情观察、治疗不充分的情况,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贴士】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因此,当家属怀疑患者死亡是由于医院有过错或者其他不明原因所导致时,为了获得关键证据,减小维权难度,要记得及时进行尸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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