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作性晕倒入院治疗后脑梗死,左侧肢体偏瘫成二级伤残,医院赔24万余元!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8-20|浏览量:2|来源:本站
脑梗死又称缺血性卒中,中医称之为卒中或中风。本病系由各种原因所致的局部脑组织区域血液供应障碍,导致脑组织缺血缺氧性病变坏死,进而产生临床上对应的神经功能缺失表现。脑梗死依据发病机制的不同分为脑血栓形成、脑栓塞和腔隙性脑梗死等主要类型。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1日9时许,杨某因“发作性晕倒2月余,再发3天”,入住A医院脑病科。入院中医诊断为:1.厥病11气血亏虚证;西医诊断:1.晕倒原因待查:TIA?心源性?痫性发作?2.高血压病2级(高危)?3.糖尿病?4.高脂血症?5.心力衰竭;6.重度贫血待查:消化系统疾病?其他?7.三系减少原因待查。
同日16时许,杨某转入血液肿瘤科予以输血纠正贫血、升白细胞、升血小板、营养支持、抑酸护胃、抗感染、改善循环、维持水电解质平衡等对症治疗。6月7日,杨某右下肢重度水肿,左下肢中度水肿,双侧水肿不对称,予以利尿消肿及重要汤剂益气血调理。临时医嘱于6月12日20:46静滴“人血白蛋白(1瓶)10.0g”(护理记录无用药记录),22:40患者突发胸痛、呼吸困难、大汗淋漓,会诊后转入心病科,予以急诊监护、吸氧、导尿、强心等对症治疗。2021年6月13日办理出院。
2021年6月13日,杨某入住B医院,入院初步诊断为:1.脑梗死;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3.2型糖尿病;4.贫血,其他特指的;5.电解质代谢紊乱;6.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2021年11月1日出院。
2021年11月3日,杨某因脑梗死后遗症在B医院住院治疗,11月11日出院。
11月12日,杨某因脑梗死恢复期在B医院住院治疗,2022年2月11日出院。
2022年2月11日因偏瘫入住B医院,2022年3月13日出院。
【维权过程】
经杨某申请,法院委托a司法鉴定所对杨某的伤残等级,A医院对杨某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在损害后果中的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得出鉴定意见:1.A医院对杨某的诊疗行为存在未尽到诊疗注意义务的过错或不足,与杨某目前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考虑为次要原因;2.杨某左侧肢体偏瘫(肌力2级以下)评定为二级伤残,开颅术后评定为十级伤残。
综合考虑杨某自身疾病和鉴定意见,法院酌定A医院对杨某产生的相应损失承担30%的责任。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由A医院赔偿杨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69883.61元,其中的26315.27元由A医院直接支付给县医疗保障局,余款243568.34元由A医院直接支付给杨某。
【小律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A医院对杨某的诊疗行为存在未尽到诊疗注意义务的过错或不足,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A医院不因社会保险机构支付了医疗费而免除赔偿责任,故杨某通过医保统筹基金报销的相关费用仍不应从损失总金额中予以扣减。因医保局对此享有追偿权,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节约诉讼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法院认为A医院按责任比例直接将杨某已通过医保统筹基金报销的相关费用退还给医保局为宜,对于杨某按责任比例自行承担的损失,医保局依法不享有追偿权。
【小贴士】
脑梗的治疗原则:
超早期治疗:“时间就是大脑”,力争发病后在时间窗内尽早选用溶栓或/和取栓救治;
个体化治疗:根据患者年龄、缺血性卒中;类型、病情严重程度和基础疾病等采取最适当的治疗;
整体化治疗:采取针对性治疗同时,进行支持疗法、对症治疗和早期康复治疗,对卒中危险因素及时采取预防性干预。
上海大象康法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大象康法)是国内只专注于重大医患纠纷,为患方提供专家服务的医法维权平台,为患方提供医学专家、鉴定专家、法医学专家、资深律师专业化调解或诉讼解决方案;为合作律师或律所提供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医法在线办案系统、医法知识库、人工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等赋能服务。借助平台和互联网技术,打破医疗纠纷案件的传统运营模式,以专家平台远程服务,加上公司化、专业化、流程化的平台运营机制,借助平台自有的专家及专业优势,通过各种蛛丝马迹还原案情真相,清晰界定诊疗过程中的责任,用司法程序和法律手段,尽全力的维护患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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