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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例】赔35万余元!混合痔切除术后4天,患者出院送往其他医院途中死亡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2-24|浏览量:6|来源:本站
静脉血栓(venous thrombosis)是指在静脉血流迟缓,血液高凝状态及血管内膜损伤条件下,静脉发生急性非化脓性炎症,并继发血栓形成的疾病。【案情简介】2019年6月6日,李某因双肺肺炎在A医院住院治疗,于2019年6月15日出院。被诊断为:双肺···
【医疗纠纷案例】赔35万余元!混合痔切除术后4天,患者出院送往其他医院途中死亡


静脉血栓(venous thrombosis)是指在静脉血流迟缓,血液高凝状态及血管内膜损伤条件下,静脉发生急性非化脓性炎症,并继发血栓形成的疾病。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6日,李某因双肺肺炎A医院住院治疗,于2019年6月15日出院。被诊断为:双肺肺栓塞、双肺肺炎、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I型呼吸衰竭、肺动脉高压、肺源性心脏病、心功能IV级、右侧腓肠肌间静脉血栓形成、双下肢浅表静脉曲张、继发性肝功能损害、低蛋白血症。

8月26日,李某再次住入A医院治疗,于2019年9月2日出院。被诊断为: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双肺肺炎、肺气肿、双肺肺动脉狭窄、左肺肺动脉闭塞?I型呼吸衰竭、甲状腺结节、左侧声带麻痹、未分化结缔组织病、高脂血症。

12月19日,李某到B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混合痔;2、直肠黏膜松弛。当日B医院对李某“混合痔切除术”“直肠黏膜松弛悬吊术”。手术后,B医院术后处理:1、给予二级护理;2、给予对厌氧菌有效的奥硝唑注射液0.5静脉抗炎对症,注射用白眉蛇毒血凝酶防止术后出血;3、已嘱患者手术当日避免排便,若有不适或切口渗出等情况及时向医生反映,注意观察血压、脉搏变化,观察创面有无出血及小便情况;4、密切观察病情变化,根据患者病情变化及时调整治疗。

12月20日,查房记录载明:术后第一天,精神可、睡眠欠佳,少量半流饮食,小便正常,大便未排,患者自诉术区疼痛尚可耐受。查体:生命体征平稳,术区敷料干燥完好,未见渗出,换药时创面略水肿,有触痛,未见活动性出血,常规消毒换药,给予九华痔疮栓1粒纳肛,凡士林油沙覆盖,纱布加包扎固定。

12月21日查房记录载明:术后第二天,精神好,饮食、睡眠可。患者自述术区轻微疼痛,小便正常,大便通畅。便后术区轻度疼痛可耐受,大便少量染血,鲜红色,无滴血及其他不适。大生化、尿常规、便常规未见明显异常。

12月22日09时日常病程记录载明:术后第三天,患者诉大便通畅,小便正常,排便时术区轻微疼痛可耐受,无大便染血,小便正常。同日15时主治医师查房记录载明:患者诉胸闷、气短、无胸痛、心悸等不适,给予对症处理:低流量吸氧1小时,随后查看患者无其他不适。查体:生命体征平稳、术区敷料干燥无染血,术区处无肉芽组织生长,术区处无水肿,无异常分泌物。

患者及家属要求出院,主治医师查房后指示:视其恢复情况良好,告知相关注意事项后,准予出院。

后患者李某办理了出院手续。

12月23日早晨10时,患者李某在送往C医院的途中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中载明的死亡原因为:心脏性猝死。

 

 

【维权过程】

审理中,李某家属申请就“B医院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B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李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B医院的医疗行为过错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得出鉴定意见为:

B医院对李某的诊疗行为有过错;其诊疗行为与李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根据鉴定意见,首先,B医院对李某病史询问不详细,该患者曾因咳嗽、咳痰、并间接胸闷、气喘等症状,在A医院多次住院,先后诊断为慢性肺气肿,肺栓塞、肺心病。静脉血栓形成等多种疾病,出院医嘱口服利伐沙班,而B医院病历中无记录以上疾病存在可能或随时加重或死亡的危险。其次,B医院存在术前准备不充分,部分重要检查未进行,如无胸部影像前检查等,缺乏对患者病情评估的依据。再次,患者服用利伐沙班片抗凝药,术后连续三天静滴白眉蛇毒血凝酶等止血药,违反用药安全,而药典明确有血栓病史的患者禁用该药。第四,B医院2019年12月22日病程记录述患者诉胸闷、气短,仅给予低流量吸氧1小时,而未行进一步检查处理。)

综合考虑鉴定意见和实际情况以后,法院酌定B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B医院赔偿给李某家属医疗费1854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死亡赔偿金608940元、丧葬费38668元、鉴定费13800元、交通住宿费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营养费60元、护理费600元,共计701609.4元的50%即350804.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李某家属对该院院长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李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B医院存在术前准备不充分,部分重要检查未进行,如无胸部影像前检查等,缺乏对患者病情评估的依据等,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贴士】

手术是治疗疾病的重要手段,手术成功与否不仅取决于手术操作本身,还与术前准备有很大的关系,手术前一定要做好充足的准备,才能对对手术开展和术后康复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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