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医疗纠纷 >> 法律课堂 >> 亲办案例 >> 普外案例

赔185万!药物过敏性休克入院,抢救过后致缺血缺氧性脑病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13|浏览量:1|来源:本站
【亲办案例】赔185万!药物过敏性休克入院,抢救过后致缺血缺氧性脑病药物过敏性休克指由于患者对某些药过敏,接触或使用这些药物后,引起的过敏性休克。 【案情简介】2020年11月19日21时41分,王某因“胸闷喘息3小时加重伴呼吸困难半小···
赔185万!药物过敏性休克入院,抢救过后致缺血缺氧性脑病

【亲办案例】赔185万!药物过敏性休克入院,抢救过后致缺血缺氧性脑病

药物过敏性休克指由于患者对某些药过敏,接触或使用这些药物后,引起的过敏性休克。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19日21时41分,王某因“胸闷喘息3小时加重伴呼吸困难半小时”(18 时左右,王某因咽痛自服“阿奇霉素片2粒”,觉咽痒进行性加重,于21时左右加重伴喘息,憋闷,呼吸困难,未行特殊处理),到A医院急诊就诊,诊断为“呼吸困难,药物过敏性休克”。

患者入院后,耳鼻喉科于21:50会诊,载:“建议气管切开置管(气管切开包已备于床旁);2,予患者积极抗过敏治疗,目前症状较入院时缓解,暂不行气管切开。”

22:30,患者突发呼吸困难加重,颜面部发绀,给予负压吸引器吸痰未吸出痰液。

22:35随访患者:“……烦躁不安,吸气三凹征(十),吸气时软组织凹陷明显,建议立即行环甲膜切开置管。”

22:40,王某突发呼吸心跳骤停,氧饱和度测不出,立即心肺复苏,告知患者家属同时请耳鼻喉科会诊,经会诊后,于23:17予患者以“心肺复苏、气管插管”抢救。气管插管过程中,主管医师示:喉头水肿,气管插管困难,予替换心肺复苏人员,同时立即行环甲膜切开术,经抢救后转ICU

王某在2020年11月19日至11月25日期间在A医院ICU 住院治疗。

11月25日,转B医院ICU,诊断为:1.缺血缺氧性脑病;2.心脏停搏复苏成功;3.肺部感染:4.急性呼吸衰竭。

2020年12月9日,在C康复中心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1.缺血缺氧性脑病;2.去脑强直;3.植物神经功能紊乱;4.植物状态;5.肺部感染;6.下肢静脉血栓形成;7.症状性癫痫(继发性癫痫);8.气管切开术后;9.心肺复苏术后;10.肝损伤;11.轻度贫血;12.多重感染的肺炎;13.尿路感染。

随后,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诊断情况均为缺血缺氧性脑病等。多家医院均由病历材料记载王某需要24小时双人陪护。

【维权过程】

入院前还清醒的人,治疗后反而得24小时双人陪护,王某家属实在想不通。怀揣着满心的疑问与不安,当事人家属找到了我们大健康法律服务中心,寻求帮助。我们明确家属的诉求,仔细分析案件细节后,接受了当事人家属的委托。

经过鉴定,得出鉴定意见一:A医院为被鉴定人王某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为:

1.2020年11月19日 22:35耳鼻喉科医生再次随访会诊,建议立即行环甲膜切开置管,医方未引起重视,未积极处置,未积极解除其呼吸困难。

2.2020年11月19日22:40“突发呼吸心跳骤停,氧饱和度测不出”,此刻应立即行环甲膜切开置管或行气管切开术,医方先给予气管插管处置方式不妥。医方存在的过错一定程度延误其呼吸困难、窒息的改善,医方存在的过错与王某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方过错的原因力为主要原因,过错比例为60%-75%。

后续,鉴定中心出具另一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一)王某目前伤残级别达到一级伤残;(二)王某误工期、营养期均为24个月;(三)王某需要护理依赖,达完全护理依赖,建议护理人数为1-2人;(四)王某后期存在医疗依赖,后期治疗费用评估每月约需3600元;(五)王某目前劳动能力完全丧失。

此后,另一鉴定中心又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某患缺血缺氧性脑病昏迷,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综合考虑A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以及王某病情的进展较快的特点,结合现有的医疗水平,法院认为A医院应当承担65%的责任为宜。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A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某赔偿其因此次损伤造成的损失2840952.1元的65%,即1829629.7元(扣除王某应承担的未缴医疗费16989.12元);

二、A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三、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当程度的人身损害,导致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一定程度的降低。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的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修养康复期间,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或司法鉴定,委派专人对其进行护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费用。

其计算方式分两种情况:

1.护理人员有收入。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x护理期限(天)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

护理费赔偿金额=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元/天)x护理期限(天)×护理人员人数(个)

护理人员原则上只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本案中,经鉴定,王某为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人数为1-2人。经向鉴定人员询问,对王某进行挪动、翻身等情况下需两人协同完成,日常护理可一人进行,故法院确认王某的护理人数为1人。

【小贴士】

药物过敏性休克的抢救措施包括:

1.立即停止使用引起过敏的药物,就地抢救;

2.将患者平卧,吸氧、保温,密切观察生命体征的变化;

3.补充血容量,纠正酸中毒;

4.抗过敏药物,如注射肾上腺素、地塞米松、抗组胺药物、去甲肾上腺素等;

5.出现呼吸抑制,应给予呼吸支持;出现喉头水肿,应立即给予气管切开;

6.如发生呼吸、心脏骤停,应立即进行心肺复苏。

在线免费咨询:在线免费咨询
投诉/举报声明:以上内容由大象康法结合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可联系小编删除
本文标签:
上一篇:术后纱布遗留体内两年多,一审法院认定医院无责,二审改判赔15万余元
下一篇:赔32万余元!诊所接诊人不具备医生资质,患者输液后抢救无效死亡
热门服务和内容
医疗纠纷咨询
  • 医疗纠纷

    官方微信

  • 案情咨询
  • 医疗纠纷

    官方公众号

  • 案例咨询
  • 医疗纠纷

    百家号

  • 特别声明:部分新闻资讯来源于网络,如果对您造成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予以删除 Copyright © 2024 大象康法 All Rights Reserved. 滇ICP备20006599-2号 XML地图 医疗纠纷 滇公网安备 53011102001366号
    医疗纠纷律师
    电话咨询:18987862356
    医疗纠纷律师
    在线客服咨询
    医疗纠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