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睛疼痛入院治疗,后感染死亡,医院因过错赔51万余元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24|浏览量:3|来源:本站
眼睛疼痛入院治疗,后感染死亡,医院因过错赔51万余元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6日,陈某因右眼疼痛、视线模糊伴头痛,到A医院眼科就诊,A医院眼科诊断为虹膜睫状体炎收住院治疗,入院鉴别诊断为可与病毒性角膜溃疡相鉴别,查体见角膜溃疡灶呈树枝状,角膜刮片及培养有助鉴别,诊疗计划为向患者详细交代病情,完善相关检查,予抗感染、活动瞳孔、减轻眼内炎症等对症诊疗,注意观察患者生命体征及神志变化,视病情变化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11月11日,陈某仍右眼间断胀痛、头痛加重,次日经A医院神经内科会诊,建议完善检查,均遭患者陈某家属拒绝。
11月13日上午,陈某病情越发严重,检查结果为颅内感染,自主意识消失,无自主呼吸,血压严重降低,依靠药物和医疗设备仅能维持基本生命体征,生存机会渺茫,次日零时,陈某由救护车送回家死亡。
【维权过程】
事故发生后,A医院和患者家属双方在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2023年9月5日,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报告,报告认为A医院在对患者陈某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陈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系同等原因,参与程度为45%-55%(建议50%)。
后双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于是陈某家属便将A医院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陈某所患疾病系肺炎克雷伯杆菌颅内感染,该疾病进展迅速,预后差,病死率极高,其出现病情变化后短期内快速死亡,陈某死亡的发生与其自身疾病的严重程度有关。A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患者陈某颅内感染的治疗,该过错与患者陈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司法鉴定所认定过错系同等原因,参与程度为45%-55%(建议50%),结合患者陈某所患疾病的严重程度及患者家属二次拒绝为患者陈某进行检查的情况,A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认定为45%较为适宜。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A医院赔偿陈某家属各项损失合计515444.1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陈某家属其他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A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患者陈某颅内感染的治疗,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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