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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阳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26|浏览量:1|来源:本站
郧阳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 案情说明 案情背景 2024年3月1日,患者张某因持续头痛前往郧阳医学院附属医院就诊。医院为患者安排了CT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诊断为“脑血管疾病”。经多次药物治疗无效后,医院决定为患者进行手术治疗。在术后第三···
郧阳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


郧阳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

案情说明

案情背景

2024年3月1日,患者张某因持续头痛前往郧阳医学院附属医院就诊。医院为患者安排了CT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诊断为“脑血管疾病”。经多次药物治疗无效后,医院决定为患者进行手术治疗。在术后第三天,患者出现了昏迷等严重不良反应,家属随即要求医院进行检查和复查。医院对此未能及时处理,导致患者的病情持续恶化,最终在5月1日去世。家属因此认为医院存在过错,提出医疗纠纷诉讼,要求赔偿。

医院方解释,患者手术后出现的昏迷等症状属于术后并发症,且患者在手术前已有病史,医院已经尽到告知义务。医院主张,患者的死亡与术后并发症及患者自身病情密切相关,责任应当由患者本人承担一部分。

在此案件中,患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法院判定医院存在医疗过失,要求赔偿相关医疗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因患者死亡而产生的费用。

医疗过错分析

根据患者的医疗记录及司法鉴定意见,郧阳医学院附属医院在本案中的过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医院未能根据患者的病情及时作出适当判断。在患者出现持续头痛的情况下,医院没有进一步进行详细检查和早期干预,错失了最佳的治疗时机。尽管患者进行了CT检查,但医院未能进一步明确病因或及时调整治疗方案,导致病情未能得到有效控制。

手术决策和术后管理不当:            

在手术治疗过程中,医院没有对患者的具体病情进行全面评估,尤其是对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缺乏足够的预判和预防措施。术后患者出现昏迷等症状时,医院未能及时发现并进行有效干预,导致病情加重。

信息告知不足:            

医院在手术前未能向患者或家属充分告知手术风险及可能的并发症。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医疗机构有义务在进行诊疗活动前充分告知患者可能的风险。如果医院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患者家属可以认为医院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相关法律法规分析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以及患者死亡的责任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遵守专业标准,尽职尽责。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医疗机构的责任            

该条款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患者因医疗过错遭受损害,医院应当承担责任。医院未能按照相关医疗标准和操作规范提供诊疗服务,已构成过错,因此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            

医院有义务告知患者其治疗方案及风险,确保患者了解治疗的可能后果和相关风险。如果患者未被充分告知手术风险,医院的过错责任更为明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九条:赔偿责任的分担            

赔偿责任的比例应当根据医院的过错程度与患者自身的因素来决定。若患者的自身疾病或其他外部因素加重了病情,医院的责任比例可能会相应减轻。

赔偿金额与责任比例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患者家属可以要求医院赔偿以下费用:

医疗费用:患者在治疗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包括手术费用、住院费用、药品费用等。根据患者的病历资料和医院提供的账单,医疗费用约为15万元。

死亡赔偿金: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因医院过错导致患者死亡,家属可要求死亡赔偿金。该金额依据患者的死亡情况、患者与家属的关系、以及当地的赔偿标准进行计算。假设死亡赔偿金为50万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患者家属因失去亲人而遭受的精神痛苦,也应当获得相应的抚慰金。法院会依据患者家庭情况、医疗过错的严重性等因素来确定抚慰金的数额。一般情况下,抚慰金约为5万元至20万元。

误工费和护理费:患者死亡前若家属因照顾患者而产生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也可以要求医院赔偿。假设误工费和护理费合计为5万元。

在责任划分方面,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和法院的判断,医院的过错责任为70%,患者自身的疾病因素和未能及时就诊等问题导致责任比例减轻,家属承担30%的责任。因此,医院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

医疗费用:15万元 × 70% = 10.5万元        

死亡赔偿金:50万元 × 70% = 35万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根据具体情况可调整)        

误工费和护理费:5万元 × 70% = 3.5万元

最终,医院应支付的总赔偿金额为:10.5万元 + 35万元 + 15万元 + 3.5万元 = 64万元。

结论

在本案中,医院未能履行足够的诊疗责任,未能及时发现患者病情的变化,也未能在术后进行充分的监护,导致患者死亡,构成了医疗过错。患者家属有权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应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患者家属进行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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