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藁城市医疗律师谈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漏诊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27|浏览量:2|来源:大象康法
藁城市医疗律师谈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漏诊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医疗纠纷的案例却屡见不鲜,尤其是在妊娠期相关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面。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Intrahepatic Cholestasis of Pregnancy, 简称ICP)是一种在妊娠中后期常···
藁城市医疗律师谈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漏诊


藁城市医疗律师谈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漏诊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医疗纠纷的案例却屡见不鲜,尤其是在妊娠期相关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面。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Intrahepatic Cholestasis of Pregnancy, 简称ICP)是一种在妊娠中后期常见的肝脏疾病,其主要表现为皮肤瘙痒、黄疸等症状,严重时可导致胎儿窘迫甚至早产。在实际临床中,由于该病症的症状不典型,加上医生对疾病的认识不足,漏诊或误诊的情况时有发生,从而引发了一系列医疗纠纷案件。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结合《民法典》的相关条款,探讨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漏诊的法律责任及维权途径。

一、案情概述

在藁城市的一起医疗纠纷案例中,患者张某(化名)是一名妊♘中期的孕妇,因皮肤瘙痒、乏力等症状到某医院就诊。接诊医生初步诊断为妊娠期肝病,但未进行进一步的实验室检查和影像学评估,而是按照普通妊娠期肝病进行对症处理。张某的症状并未缓解,且逐渐加重,出现黄疸等症状。一个月后,张某转院至另一家医院,最终被确诊为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由于漏诊导致治疗延误,张某的病情进一步恶化,导致胎儿出现窘迫情况,最终不得不提前终止妊娠。

在这一案例中,张某以医院未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为由,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医疗过错的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本案中,医院存在以下过错行为:

未尽到必要的诊疗义务:接诊医生在张某出现皮肤瘙痒、乏力等症状时,未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估,未能排除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的可能。尤其是在妊娠中期,该病症具有较高的发病率,医生应当对此保持高度警惕。

诊断延误:由于漏诊,张某未能及时获得针对性治疗,导致病情加重,最终影响了胎儿的健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应当在抢救结束后小时内补记,并注明原因。”在本案中,医院未能提供充分的病历资料证明其诊疗行为的合理性,进一步印证了其过错。

未履行告知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情况如实告知患者,不得隐瞒或者误导患者。”医院在诊断过程中未向张某充分告知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的可能性及其危害性,剥夺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三、法律适用与责任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患者在診療活动中受到損害, 檢視單位或其他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有過錯的,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医院未能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导致张某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而言,医院的过错行为与张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由于漏诊导致张某的病情延误,最终导致胎儿窘迫,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四、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

在医疗纠纷中,患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与医院协商解决:患者可以与医院进行协商,要求医院承认过错并给予相应赔偿。协商过程中,患者应保存好所有的医疗记录、诊断报告及相关证据。

申请医疗纠纷调解:患者可以向当地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的主持,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提起诉讼:如果协商和调解无果,患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诉讼过程中,患者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医院的过错行为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五、结语

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的漏诊案例在医疗行业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暴露了部分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作为医疗律师,我们应当提醒广大医务人员,在妊娠期疾病的诊断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患者也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必要时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医疗行业是一个高度专业化的领域,但其本质是服务于患者、保障患者健康的行业。只有在法律的规范和约束下,医疗机构才能更好地履行其职责,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实现医患关系的和谐与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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