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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4-03-21|浏览量:244|来源:药品条例
一、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概念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的规定,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个人,明知他人是吸毒者,而向其提供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一、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概念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的规定,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个人,明知他人是吸毒者,而向其提供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

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和单位,为特殊的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包括生产厂家以及销售、运输、管理、教学科研、医疗等部门。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要求行为人有下列三个方面的明知:

1、明知提供毒品的对象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

2、明知对方是用于吸食或注射;

3、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是毒品。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将毒品提供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医疗事故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三)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联合国《麻醉药品单一公约》、《精神药物公约》和《禁止非法贩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都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生产、使用、输出、输入等等,作了详细的规定。我国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管制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及参照联合国公约所制定的。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者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如果擅自提供给用于医疗、科研、教学的人以及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病人,尽管违反了法律规定,亦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出于故意向走私、贩卖毒品等的毒品犯罪分子提供毒品,也不构成本罪,而应以走私、贩卖毒品罪或者其他有关的毒品犯罪共犯论处。

三、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立案标准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个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提供鸦片二十克以上、吗啡二克以上、度冷丁(杜冷丁)五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十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一百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百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一百片以上)、盐酸二氢埃托啡零点二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mg/支、片规格的十支、片以上)、氯胺酮、美沙酮二十克以上、三唑仑、安眠酮一千克以上、咖啡因五千克以上、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十千克以上,以及其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数量较大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两次以上,数量累计达到前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三)因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被行政处罚,又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四)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以走私、贩卖毒品罪立案追诉。

四、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川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癌瘤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痛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五、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积极尽快自首

建议尽快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积极配合调查

应当积极配合相关机关,如实回答案件相关问题,且不袒护他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

(三)如实交代情况

在交代案情时,行为人可以说明案件发生后采取了哪些积极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损失。

六、被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对公安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可以提出异议,如果被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过法定期限(拘留最长不得超过37天、逮捕后被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同时要思考执法机关的程序是否合法。

(二)如果在侦查阶段,那么仅有律师能够进行会见,所以可以在侦查阶段便委托律师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违反的法律法规,避免因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规而造成更坏的后果。

(三)如果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七、庭审阶段可以做什么

(一)要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发现参与审理的法官、书记员、陪审员和案件有关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请,让他们回避;

(二)如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如自由辩论的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对于未到庭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内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

(四)有权参与法庭辩论,并进行最后陈述。

(五)在参与庭审的过程中,要遵守法庭规则,对司法人员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给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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