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怎么处罚,但是药品不是假药有正试票据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4-03-21|浏览量:215|来源:药品条例
在日常生活中,一些零售药店是通过合法途径采购药品,并非是从没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药品,但这些零售药店在执法人员检查时往往不能提供所购药品的合法票据,或是不能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出示合法票据。此时,大多数执法人员都会对这些零售药店按“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给予行政处罚。那么,通过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但药品不是假药且有正式票据,该怎么处罚呢?
1、药品管理法律对“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禁止性规定。《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2、《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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