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律师】对于妇产科医疗事故的认定,是怎么规定的?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2-14|浏览量:8|来源:本站
(一)责任事故
(1)推诿、拒收危重病员、孕产妇,导致宫外孕休克、难产、出血、胎儿宫内窒息、产房外分娩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2)违反操作规程,非紧急情况在手术室产房以外进行手术、接产;子宫口未开全使用催产素、麦角、胎头吸引、产钳助产等手段结束分娩;不进行产后观察,过早地将产妇移往病房,引起软产道严重损伤、产后出血、感染、婴儿产伤及其他不良后果者。
(3)在手术、接产及其他诊疗工作中,不听从上级医师指导或下级人员建议,主观臆断,造成不良后果者。
(4)操作粗暴。造成病员、产妇严重组织器官损伤、婴儿骨折、残废等不良后果者。
(5)非紧急情况不适当地快速输血输液,引起病员心肺功能衰竭死亡或使用宫缩剂后不严密观察,导致子宫破裂,达成母婴死亡、残废者。
(6)工作不负责任,粗心大意,导致诊断治疗错误,使孕产妇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者。
(7)对于未婚女性擅自做内诊,使患者的精神受到严重伤害者。
(8)妇科手术中不负责任,错将子宫、卵巢一并摘除,导致患者女性功能完全丧失者。
(9)出现医疗差错不及时报告,贻误抢救时机,引起不良后果者。
(二)技术事故
(1)病情复杂,因缺乏经验而发生误诊误治,或距城市太远、条件太差、病情不允许转诊转院而发生判断和处置失误,造成不良后果者。
(2)为抢救孕产妇、挽救母婴生命,紧急结束分娩过程中。由于动作幅度过大而导致软产道、血管及有关脏器损伤造成不良后果者。
(3)在分娩助产中,由于技术条件所限,引起子宫破裂、新生儿产伤等不良后果者。
(4)由于技术原因导致妇科脏器被误搞或误治,使患者丧失生育功能或其他女性特征者。
(5)由于业务不熟练,导致绝育或刮宫手术中操作失误,造成患者子宫破裂或其他脏器受损伤者。
(6)由于医学知识掌握的不全面,在婚前检查中出现误诊,给被检查者造成精神损害者。
(三)医疗意外及并发症
(1)确因病情危重如胎盘早期剥离、自发性子宫破裂、羊水栓塞等需紧急抢救的患者,虽经认真治疗,精心手术,仍发生死亡或有不良后果者。
(2)在助产中观察仔细认真,但因患者配合不好或因会阴条件差(如外阴发育不良、发炎、水肿、肿瘤等);因急于抢救患儿或难产发生会阴三度裂伤,常规修补后,无不良后果属并发症。
(3)感染性流产、滞留流产,有手术疤痕的子宫或患者有恶性葡萄胎、绒癌、子宫体腺癌等患者,其子宫上原有病灶增加穿孔机会,已按操作规程刮宫仍穿孔属并发症。
(4)正常分娩、剖宫手术、盆腔内手术引起髂血管或下肢血栓形成或栓塞属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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