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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65万余元!新生儿出生后重度窒息,转院治疗还是抢救无效死亡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11|浏览量:11|来源:本站
【亲办案例】赔65万余元!新生儿出生后重度窒息,转院治疗还是抢救无效死亡新生儿窒息是指由于产前、产时或产后的各种病因,使胎儿缺氧而发生宫内窘迫或娩出过程中发生呼吸、循环障碍,导致生后1min内无自主呼吸或未能建立规律呼吸,以低···
赔65万余元!新生儿出生后重度窒息,转院治疗还是抢救无效死亡

【亲办案例】赔65万余元!新生儿出生后重度窒息,转院治疗还是抢救无效死亡

新生儿窒息是指由于产前、产时或产后的各种病因,使胎儿缺氧而发生宫内窘迫或娩出过程中发生呼吸、循环障碍,导致生后1min内无自主呼吸或未能建立规律呼吸,以低氧血症、高碳酸血症和酸中毒为主要病理生理改变的疾病。严重窒息是导致新生儿伤残和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10日9时3分,杨某入A医院产科待产,于22时43分娩出一活女婴,新生儿出生时口腔、鼻腔见大量鲜血涌出,四肢皮肤苍白,无呼吸,无肌张力,刺激无反应,诊断为:1.新生儿窒息(重度);2.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重度);3.新生儿肺出血;4.新生儿休克;5.凝血功能障碍;6.呼吸衰竭;7.新生儿颅内出血?8.新生儿败血症?

因患儿出生时重度窒息,A医院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后患儿于12月11日00时50分由A医院120救护车转B医院进一步治疗,然患儿病情危重,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为明确死亡原因,县卫生健康局委托鉴定中心对死者进行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为:杨某之女符合新生儿肺出血死亡。

【维权过程】

后因双方对赔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杨某及其家属便找到我们大健康法律服务中心,想要弄清楚,医院的问题到底大不大。

我们对病历资料进行评估以后,发现A医院确实存在不少问题,在和杨某及其家属针对评估出的过错点进行详细说明以后,他们决定委托我们。

2022年10月24日,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意见为:A医院在对杨某及杨某之女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为杨某之女死亡的主要原因。(A医院在对杨某及杨某之女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或不足:1.产程中的缩宫素使用和记录不规范;2.对产程中的胎心情况变化的观察不到位,认识不足,没有及时中止产程;3.对新生儿的救治不力等过错。)

结合A医院诊疗行为的过错程度,法院认为A医院应当对杨某及其丈夫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另查明,A医院在第三人人保财险公司处投保医疗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12个月,自2021年3月25日起至2022年3月24日止,保险赔偿限额为每人400000元。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杨某及其丈夫各项损失共计400000元;

二、A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杨某及其丈夫各项损失共计251579.7元;

三、驳回杨某及其丈夫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本案中,A医院在第三人人保财险公司处投保医疗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杨某及其丈夫的各项损失,按A医院与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的约定,由保险公司在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余款由A医院负担。

【小贴士】

出生时重度窒息,很有可能会导致脑瘫的后果。所以,孩子出生后,“新手”爸妈一定要仔细观察孩子是否有异常。宝宝早期发育快,脑可塑性强,受到损伤的神经细胞还有机会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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