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21|浏览量:17|来源:本站
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事故纠纷既可做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鉴定也可做司法鉴定(医疗损害鉴定),具体采用哪一种,需要当事人第一时间寻求律师帮助,在律师指导下,综合进行研判,做出正确合理的选择。
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医疗损害鉴定)有以下异同点:
1.鉴定主体不同。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医疗损害鉴定由由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医学会。
2.鉴定适用标准不同。医疗事故鉴定实用标准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损害鉴定适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3.鉴定性质不同。医疗事故属于行政鉴定,而医疗损害鉴定则是一项诉讼活动。
4.鉴定的目的不同。医疗事故鉴定主要是为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提供事实依据;医疗损害鉴定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涉嫌医疗事故罪和非法行医罪的刑事诉讼等提供事实依据。医疗损害鉴定比医疗事故鉴定的适用范围要广。
5.鉴定的启动权不同。医疗事故鉴定的启动权在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医疗损害鉴定的启动权在法院及双方当事人。
6.鉴定的委托方式不同。医疗事故鉴定的委托方式有两种;一是行政部门转交;二是当事人双方共同委托。而医疗损害鉴定则是由法院统一对外委托。
7.受理鉴定的权限不同。医疗事故鉴定只有在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学会两种情形下,医学会才有受理权限;而医疗损害鉴定的权限范围十分广泛,只要在诉讼过程中需要鉴定,都可以采取医疗损害鉴定的方式进行。
8.鉴定主体的责任方式不同。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出具鉴定书,专家组成员无须在鉴定书上签名盖章。医疗损害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综上所述,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鉴定具有专家鉴定人专业水平高、熟悉临床业务等优点,但专家见证人均为各大医院专家,可能存在偏袒院方可能;而司法鉴定(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具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比较中立、独立开展鉴定等优势,但鉴定人对临床业务知识欠缺,可能影响结果的准确性。因此,需要当事人充分考虑各项因素,在律师指导下做出科学、合理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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