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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南县医疗律师谈早产儿视网膜病变未筛查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25|浏览量:8|来源:大象康法
滦南县医疗律师谈早产儿视网膜病变未筛查早产儿视网膜病变(Retinopathy of Prematurity, ROP)是一种常见于早产儿的眼部疾病,如果不及时筛查和治疗,可能导致患儿失明。近年来,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和新生儿医学的发展,ROP的早期筛查和···
滦南县医疗律师谈早产儿视网膜病变未筛查


滦南县医疗律师谈早产儿视网膜病变未筛查

早产儿视网膜病变(Retinopathy of Prematurity, ROP)是一种常见于早产儿的眼部疾病,如果不及时筛查和治疗,可能导致患儿失明。近年来,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和新生儿医学的发展,ROP的早期筛查和治疗已成为新生儿医疗的重要环节。现实中仍存在医疗机构未尽到筛查义务的情况,导致患儿视力受损,甚至失明。本文将结合《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分析此类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要点。

一、早产儿视网膜病变未筛查的案例背景

早产儿视网膜病变是一种由于早产儿在出生后因早产导致的视网膜血管发育异常而引起的疾病。由于早产儿的视网膜血管尚未完全发育,氧含量的异常可能导致视网膜病变。如果不及时进行筛查和治疗,ROP可能发展为严重的视力损害,甚至失明。因此,对于早产儿,尤其是出生体重较低的早产儿,定期进行眼科筛查是预防ROP发展的关键措施。

在某些医疗机构,由于医生未尽到筛查义务,或者未对患儿的早产情况充分重视,导致患儿未能及时接受ROP筛查。例如,在滦南县某医疗机构,一位早产儿在出生后未进行ROP筛查,最终因病变发展导致视力严重受损。患儿家属在发现问题后,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二、医疗机构的过错与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负有保障患者生命健康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而言:

诊疗活动必须遵循规范            

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未尽到筛查义务的行为,构成对诊疗规范的违反,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未尽到告知和说明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219条,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在本案中,医疗机构未告知患儿家属ROP筛查的必要性,也未主动为患儿安排筛查,导致患儿未能及时发现病变,这属于未尽到告知义务的行为。

因果关系与损害后果            

在本案中,医疗机构未尽到筛查义务的行为与患儿视力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的过错直接导致了患儿未能及时接受治疗,最终造成不可逆的视力损害。

三、医疗纠纷中的法律维权

对于早产儿视网膜病变未筛查的医疗纠纷案件,患儿家属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协商解决            

如果医疗机构承认过错,并愿意通过协商解决,患儿家属可以与医疗机构达成和解协议,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提起诉讼            

如果协商未果,患儿家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在诉讼中,患儿家属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与其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司法鉴定            

在诉讼过程中,通常需要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以确定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以及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四、预防医疗纠纷的建议

为了避免类似医疗纠纷的发生,医疗机构应当:

加强医务人员的培训            

医疗机构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特别是对于早产儿的筛查标准和诊疗规范,确保医务人员能够严格按照规范操作。

完善医疗告知制度            

在早产儿出生后,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患儿家属ROP筛查的必要性和筛查时间,确保家属了解患儿的医疗状况。

建立完善的医疗记录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对患儿的诊疗过程进行详细的记录,包括筛查是否完成、筛查结果等,避免因记录不完善导致纠纷。

五、结语

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的筛查是保障患儿视力健康的重要环节,也是医疗机构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医疗机构如果未尽到筛查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医疗律师,我们将通过法律途径帮助患儿家属维护权益,同时也呼吁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通过法律与医学的结合,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服务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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