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该如何维权?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4-03-12|浏览量:216|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精神损害赔偿是体现宪法、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明确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兼顾依法保障人权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内容如下:
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六条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有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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