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纠纷】丧心病狂!非法添加成分生产“假药”并出售,如何处理?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7-23|浏览量:5|来源:本站
在现实生活中,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留心过这样一种情形。就是有一些药,在正规药店的价格非常昂贵,可通过某些渠道购买,价格却十分便宜,且店铺销量还十分可观。
只是,如果遇到这种药,大家就要当心了,很有可能是假药!
【案情简介】
自2014年5月,毕某与某医院联合经营医院痛风科,期间,毕某在徐某处购买大量的黄红胶囊和蓝白胶囊,并以治疗痛风药品的名义向病人销售。
自2017年,徐某自行采购原料生产、制作黄红胶囊和蓝白胶囊并对外销售,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10日期间,徐某还购买大量醋酸泼尼松、保泰松、消炎痛等药品,添加在黄红胶囊内,生产含有醋酸泼尼松、保泰松、消炎痛成分的黄红胶囊共计24556粒,以治疗痛风药品的名义对外销售给毕某、姜某等人,价格为1元/粒,其中销售给毕某20356粒,销售给姜某1600粒,还有3600粒待售。
毕某明知上述黄红胶囊系徐某个人自制,仍对外以药品的名义销售,其中已销售11141粒,还有9215粒待售,销售数额共计为75317.2元。
经鉴定,在涉案黄红胶囊中检出醋酸泼尼松、吲哚美辛、保泰松等非法添加的成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
【司法裁判】
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
经过法庭审理查明,最终作出判决:
一、毕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中的30000元由行政罚款折抵,剩余罚金6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缴纳。)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法院缴纳。)
二、向徐某追缴违法所得2095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缴纳);
三、禁止毕某、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四、对公安机关已扣押的假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集中销毁;扣押的毕某小米手机一部,依法予以发还。
五、徐某、毕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XXXXX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共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23665.1元(其中徐某已缴纳21832.55元,毕某已缴纳21832.55元。);
六、毕某在XX日报等主流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徐某在检察日报等国家级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小律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本案中,黄红胶囊作为药品,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徐某明知其生产的系非药品而仍对外以药品出售,并以添加西药成分冒充纯中药胶囊,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贴士】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取丰厚利益,常常非法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很多消费者为了贪图价格便宜,往往容易掉进不法分子的陷阱中。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买药时,一定要认准官方正规的药店,首选厂家正规的渠道购买。不要为了省点小钱,损害自己的健康。
不合格的药品,不仅没有治疗效果,还可能会掩盖本身的原有的病症,耽误治疗时间。严重一点的,还会引发不良反应、中毒甚至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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