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47万!院前以及院内急救方面存在不足,患者抢救无效死亡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08|浏览量:8|来源:本站
赔47万!院前以及院内急救方面存在不足,患者抢救无效死亡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31日晚,陆某忽感不适,伴有呕吐、胸闷等症状,陆某妻子遂于当晚22时40分拨打120电话求助,120电话向A医院发出派单命令,22时48分,A医院的救护车赶到后对患者展开急救。
根据急诊院前急救病例记录,患者诉于30分钟前,无明显诱因突发胸前区疼痛、胸闷症状,呈持续性闷痛,伴气促、头晕、恶心呕吐症状,呕吐多次,多为胃内容物,无呼吸困难、肩背部疼痛、腹痛症状。家属拨打120,由A医院120救护车出诊。到达现场测得血压110/100mmHg,氧饱95%,心率81次/分。予以持续低流量吸氧后,患者被接回A医院进一步诊治。初步诊断:胸痛待查,急性心梗?主动脉夹层。
救护车离开时间为12月31日23:06,送达至A医院的时间为12月31日23:09。
经门诊体格检查,患者神志清,精神差,痛苦面容,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灵敏,颈软无抵抗,四肢活动正常,余查体未见异常。随后进行了多项辅助检查,包括血气分析,全血细胞计数+5分类检测,心梗三项,胸部CT平扫,十二通道常规心电图检查。诊断:胸痛原因待查,急性下壁心梗、高血压?继发性红细胞增多症。
处理措施为:予以5%葡萄糖注射液250ml+注射用单硝酸异山梨酯25mg静点,口服阿司匹林溶片300mg、阿托伐他汀钙片20mg、硫酸氢氯吡格雷片300mg;转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
转院后,B医院陆某门急诊留观病历记载:现病史:患者3分钟前由A医院转往B医院途中突发意识丧失,呼之不应,120转运医生持续胸外按压送至B医院急诊科,入科后立即给予积极抢救治疗。初步诊断:心源性猝死。
2022年1月1日00:48抢救记录记载:患者于00:05由A医院120送至B医院,入科时患者意识丧失,呼之不应、问之不答,医生立即给予持续胸外按压,并行气管插管及临时起搏器植入术,并给予血管活性药物抢救治疗。
经积极抢救20分钟,患者仍无意识,无自主呼吸、无心跳,大动脉搏动触不到,01:35患者仍无意识,生命体征未恢复,01:37床旁心电图示直线,宣布临床死亡。
【维权过程】
患者死亡后,陆某家属认为A医院在急救阶段延误救治及救治措施不当导致了患者的死亡,A医院应对患者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此,法院依申请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分析说明如下:1.院前急救阶段。A医院在医患意见陈述会上表述其救护车配备心电图检查设备,但院内无PCI技术条件,在此情况下结合患者病情特点,A医院在现场未给予行心电图检查辅助诊断存在不足,且急救车未能优先选择送往具有急诊PCI条件的医疗机构对患者病情及时诊治不利。
2.院内急救阶段。A医院在该期间诊治存在以下不足:①使用药物无具体应用时间,无法体现其给药及时性,也未见常规联合抗凝药物应用;②未见该期间心率、血压等监测记录;③送检病历材料记载,医院于约23:35行CT检查,并于23:50之后转院,如前所述,医院无PCI条件,但未见医院于院内与患方沟通告知静脉内溶栓方案,患者于院内总时间也已超过30min才转院,对患者及时获得再灌注治疗不利。
综上所述,A医院在对患者陆某的诊疗过程中,院前以及院内急救方面均存在不足,说明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最终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得出鉴定意见:医院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分析建议为同等原因程度范围。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判决如下:
一、A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陆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共计407761.91元。
二、A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陆某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三、A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陆某家属鉴定费18000元。
四、驳回陆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A医院明知自己院内无PCI技术条件,但未能优先选择送往具有急诊PCI条件的医疗机构,也没有与患方沟通告知静脉内溶栓方案,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