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U病房无人护理,重症病人因此去世,医院被判赔偿104W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18|浏览量:3|来源:本站
ICU病房无人护理,重症病人因此去世,医院被判赔偿104W
ICU即重症加强护理病房(Intensive Care Unit),又称加强监护病房综合治疗室,治疗、护理、康复均可同步进行,为重症或昏迷患者提供隔离场所和设备,提供最佳护理、综合治疗、医养结合,术后早期康复、关节护理运动治疗等服务。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12日早5点许,孙某因“突发意识不清约3小时”,经120救护车送入A医院,入院后完善术前检查,急症入手术室行脑室内镜下脑内血肿清除术,手术特级护理,应用止血、脱水、营养神经,保护胃黏膜、抗生素等药物对症治疗。
住院期间,请B医院专家会诊,给予间断尿激酶血肿腔冲洗,动态复查颅脑CT,血肿逐步减少,病人状态好转,家属要求转上级医院治疗。于7月16日出院。
当日下午18时,转入B医院重症监护科住院治疗。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给予抗感染、适度镇静、镇痛、化痰、促进血肿引流、营养神经、促醒等对症支持治疗,复查颅脑CT血肿仍较大,给予行血肿穿刺引流并血肿注入尿激酶保进血肿液化引流中,患者逐渐好转。
可没想到,8月5日,患者突然出现呼吸心跳骤停,双侧瞳孔散大,抢救63分钟,心率、血压、呼吸无恢复,显示心率呈直线状态,宣布临床死亡。
通过对孙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孙某符合自身在患有高血压病并发脑出血基础上,因脑出血(右侧内囊)进一步加重并继发肺部感染,终因脑、肺等多器官功能障碍而死亡。
【维权过程】
因为未能与医院协商妥当,于是家属便将两家医院诉至法院。通过对“两家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与患者死亡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参与度”进行鉴定,得出鉴定意见:
1.A医院与孙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
2.B医院对于孙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主要责任。(在孙某近亲属无法护理,且ICU病房要求必须24小时监护的情况下,B医院仍然存在无人监护状态,导致孙某无法得到及时抢救,B医院未提交监控录像及监护仪记录,封存的孙某的病历中有三处记载发现孙某发病时间、抢救时间、死亡时间不一致,存在明显过错;孙某作为高血压病患者,经A医院治疗,虽然病情平稳,但病情严重,入住B医院ICU病房。虽因高血压并发导致脑、肺等多器官功能障碍而死亡,但排除其自身体质导致死亡,且孙某在ICU病房治疗,其自身活动受限,因此,其身体机能不是死亡的主要原因。)
综合考虑鉴定意见和实际情况以后,法院酌定B医院承担60%的责任比例。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B医院赔偿孙某家属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抚育费、鉴定费计1028980元;
二、B医院赔偿孙某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三、驳回孙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ICU病房要求必须24小时监护的情况下,B医院仍然存在无人监护状态,导致孙某无法得到及时抢救,存在明显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贴士】
护理icu住室病人,要严密监测生命体征及各项示波图形压力变化,按要求正确评估和记录病人各系统(循环、呼吸、神经、肝、肾、皮肤、运动)情况,正确记录出入量。严密观察有无心律失常、心脏骤停、心包填塞、脏器功能衰竭等并发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