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宁县医疗律师谈双胎输血综合征漏诊纠纷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18|浏览量:12|来源:大象康法
大宁县医疗律师谈双胎输血综合征漏诊纠纷
近年来,随着双胎妊娠率的增加,双胎输血综合征(TTTS)作为一种严重的胎儿并发症,逐渐成为医疗纠纷的热点问题。本文将结合《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就大宁县一起因TTTS漏诊引发的医疗纠纷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的责任与义务。
一、案例背景:TTTS的严重性和及时诊断的重要性
双胎输血综合征是一种发生在双胞胎之间的血液循环异常疾病,通常由于胎盘血管吻合异常导致,主要特征为一胎羊水过多、胎儿过大,另一胎羊水过少、胎儿过小。如果不及时诊断和干预,TTTS可能导致 fetal death 或新生儿死亡。因此,及时发现并采取治疗措施(如羊水减量或激光治疗)对改善母婴预后至关重要。
在大宁县某医院,孕妇李女士(化名)在妊娠中期进行常规产检时,未被诊断出TTTS。尽管超声检查显示双胎存在明显的羊水不均和胎儿大小差异,但医生未进一步分析病因,也未建议进行针对性检查。最终,因漏诊导致TTTS加重,羊水过多引发胎膜早破,导致早产,其中一个胎儿不幸夭折,另一个胎儿出生时存在严重的健康问题。
二、医疗纠纷的核心问题:诊断延误与告知义务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医院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产检不规范,未能及时诊断TTTS:医院在李女士多次产检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双胎妊娠管理指南》的要求进行超声检查和专科评估,未能识别双胎之间的异常血液循环。
诊断不负责任,延误治疗时机:在超声检查发现双胎羊水明显差异后,医生未进一步明确病因,未建议进行针对性检查或转诊,导致TTTS病情加重。
未尽到告知义务,侵犯知情权:即使在事后,医院也未向患者及其家属充分说明TTTS的严重性及其可能的后果,误导患者对病情的认知。
三、法律分析:《民法典》条款与医疗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否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本案中,医院未尽到对双胎妊娠的常规检查和专科评估义务,构成诊疗义务的违反。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该条款规定,医疗机构未尽到告知义务,导致患者在合理信赖的基础上作出决定的,医疗机构需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医院未向患者充分告知TTTS的严重性及其可能的后果,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如果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存在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等行为,需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虽然本案中医院并未涉及病历隐匿,但未尽到及时告知义务,仍需承担相应责任。
四、医疗纠纷的处理策略
针对此类医疗纠纷,患者及其家属应采取以下措施:
收集完整病历资料:包括产检记录、超声检查报告、诊疗建议等,确保证据的完整性。
专业医疗评估:通过咨询专业医疗律师或医疗专家,明确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并评估因果关系。
明确责任归属: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确定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的具体责任,为后续索赔提供法律依据。
协商谈判或诉讼:在确认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可先与医院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要求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结语
双胎输血综合征的漏诊案件暴露了部分医疗机构在双胎妊娠管理中的不足,同时也提醒我们,《民法典》对医疗机构的诊疗义务和告知义务提出了明确要求。作为医疗律师,我们需要通过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帮助患者维护合法权益,推动医疗服务质量的提升,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希望本文能引起更多人对双胎妊娠风险的关注,同时也为医疗法律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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