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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司法鉴定伤害鉴定医院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24|浏览量:6|来源:本站
兰州司法鉴定伤害鉴定医院 案情说明:兰州司法鉴定伤害鉴定医院医疗纠纷案 一、案情概述 本案涉及一宗由医疗过失引起的伤害纠纷,原告李某在兰州市某医院接受治疗过程中,由于医院操作不当,导致其身体受到严重伤害,且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
兰州司法鉴定伤害鉴定医院


兰州司法鉴定伤害鉴定医院

案情说明:兰州司法鉴定伤害鉴定医院医疗纠纷案

一、案情概述

本案涉及一宗由医疗过失引起的伤害纠纷,原告李某在兰州市某医院接受治疗过程中,由于医院操作不当,导致其身体受到严重伤害,且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李某因此遭受了身体的巨大痛苦,且后期产生了长时间的医疗费用和生活不便。李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通过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害鉴定。

二、案件的背景

李某因患有急性阑尾炎,前往兰州市的某医院(以下简称“被告医院”)就医。经过初步检查,医生决定进行手术治疗。在手术过程中,医院未能按照规范操作,导致了手术不当,进而发生了严重的并发症。李某在手术后感到剧烈的腹痛,且体温持续升高,经过进一步检查发现手术中出现了感染,并且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抗感染措施。李某因此不得不接受二次手术,并长期住院治疗,且恢复情况不理想。

在经过多次治疗无效后,李某决定申请兰州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害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操作不当及治疗疏忽,导致了李某的伤害。鉴定报告还指出,手术操作不当及感染未及时控制是导致李某伤害加重的主要原因。

三、医院过错分析

根据兰州司法鉴定中心的伤害鉴定报告,医院在本案中的过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手术操作不当:医院在执行阑尾炎手术时,未能严格遵循手术操作规程,手术过程中发生了不必要的创伤,导致了术后感染的风险大大增加。

未及时控制术后感染:术后李某的身体状况恶化,但医院未能及时发现感染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抗感染治疗,延误了治疗时机,导致感染蔓延,给李某的身体造成了二次伤害。

缺乏专业术后管理:手术后,医院未能对李某的恢复情况进行细致的观察与跟进,对感染的症状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导致李某的身体恢复过程漫长且痛苦。

四、《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医疗服务提供者(即医院)对患者负有遵守医疗安全、保障患者生命和健康的义务。具体涉及的法律条款如下:

第八百四十五条:医疗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并对患者的健康负责。医院的操作不当和治疗失误构成了违反这一义务的过错行为。

第八百四十六条:患者有权要求因医疗过错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根据鉴定结果,医院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了李某的伤害,因此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四十七条:医疗过失责任的认定应当考虑医院是否存在明显的过错,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赔偿的比例。由于医院存在明显的操作不当与治疗疏忽,因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五、赔偿金额和责任比例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李某在本案中的赔偿金额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医疗费用:李某因手术及后续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药费、检查费等,医院应全额赔偿。

误工费:由于李某长期住院治疗且身体恢复较慢,其未能恢复正常工作,导致了经济损失。根据李某的实际收入情况,医院应当支付相应的误工费。

精神损害赔偿:李某在治疗过程中遭受了严重的痛苦与折磨,医院的过错行为导致了李某长时间的身心痛苦,因此应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后续治疗费用:由于李某的伤害未能完全恢复,未来可能还需要继续治疗,医院应承担未来合理治疗费用的赔偿。

关于责任比例的确定,由于医院在本案中存在明显过错,且该过错直接导致了李某的伤害及其后果,因此法院通常会判定医院承担主要责任。结合医院的过错行为和李某的实际损害情况,法院可能会判定医院承担80%-90%的赔偿责任,而李某自身的责任较小,可能会承担10%-20%的责任。

六、结论

兰州市某医院在李某的治疗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导致了李某的伤害加重,且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疗。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医院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根据司法鉴定结果,医院的过错程度较高,因此医院应当赔偿李某所有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及未来可能发生的治疗费用。法院最终会根据医院的过错程度和李某的实际损失,合理确定赔偿金额和责任比例,确保李某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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