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指肠切除伤残】胰十二指肠切除术后成五级伤残,医院因过错,赔74万余元!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7-18|浏览量:0|来源:本站
【亲办案例】
胰十二指肠切除术是一种复杂且创伤很大的腹部手术,切除范围包括部分胰腺、邻近的十二指肠、胆管下端、部分胃及空肠上端,并且需作胆总管、胰管、胃与空肠的吻合。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9日至12月17日,杨某因“反复右上腹疼痛2年余”,到A医院住院治疗。
2016年1月3日至1月8日,杨某因“反复上腹部疼痛两月余,外带T管一根,引流管通畅”入住B医院。入院诊断为胆石症。出院诊断为:1、胆总管结石;2、胆管狭窄原因待查。
2016年2月12日至9月1日,杨某因“胆道探查术后3月余”,再次入住B医院,入院诊断为胆总管结石。住院期间,B医院于2月18日为杨某行“胆道探查术”,术中胆道镜探查发现胆总管下段有一隆起型赘生物,大小约1*1cm,胆道镜下无法辨别良、恶性,需开腹手术;术中B医院医生向杨某家属告知病情后,医院为杨某做了“胰十二指肠切除术”,术后给予对症支持治疗。
2月24日,杨某右侧腹腔引流袋有黑色液体流出。3月20日,杨某切口处出现渗液,液体色黑,伴腹痛,为间歇性刺痛,B医院诊断为“小肠瘘”,此后给予抗感染、抑酸、抑酶、肠内外营养等对症支持治疗,但是杨某腹壁肠瘘无缓解,杨某饮食后切口处都会出现肠瘘物质。
2016年9月2日,杨某转至C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肠瘘。住院期间,C医院拟决定为杨某行“肠瘘关瘘术”。但由于杨某病情严重,不满足行“肠瘘关瘘术”的条件,只能继续给予杨某对症支持治疗。2016年9月19日,杨某出院,出院诊断为肠瘘。
2016年9月20日,杨某返回B医院处继续治疗,住院期间,B医院行“瘘口置管引流术”,术后给予杨某抗感染、解痉、补钙、补液、营养等对症支持治疗。但杨某情况仍未好转,于2016年11月27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肠瘘;2、胰十二指肠切除术后;3、胆道探查术后。
2016年11月27日至2017年2月14日,杨某再次转至C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多发性肠瘘;2、感染中毒性休克;3、多脏器功能衰竭;4、胸腔积液。期间,C医院给予患者抗感染、抑酸、肠内肠外营养等对症支持治疗。
2017年1月6日,C医院请外院专家行“多发肠瘘切除、肠切除吻合、胃结肠修补腹壁重建术”,术后给予抗感染、心肺支持、输血、肠内营养等对症治疗。出院诊断为:1、多发性肠瘘;2、感染性休克;3、多脏器功能衰竭;4、胸腔积液;5、脑出血。
【维权过程】
反反复复的治疗,却始终不见好转。杨某想知道,自己目前的情况,与医院的诊疗,到底有没有关系。打听到我们是专做医疗纠纷的团队以后,杨某一家便找到了我们。对病历进行评估以后,我们发现医院确实存在问题,便接受了杨某的委托。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依法委托a鉴定中心对三家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若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参与度 (责任比例) 各为多少进行鉴定。得出鉴定结论:
B医院对杨某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医方的过错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方的过错参与度建议为75%左右;C医院对杨某的诊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A医院对杨某的诊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
法院依法委托b鉴定中心对杨某伤残等级、后期医疗费用、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1、杨某胰十二指肠切除术后属五级伤残,术后肠瘘行部分肠切除术后属八级伤残。2、后期医疗费用评估需5000元;3、被鉴定人杨某无需护理依赖。
结合鉴定报告中医方的过错参与度及案情,法院确定由B医院对杨某的经济损失承担 75%的赔偿责任。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由B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杨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01488.38元(B医院已支付的15万元应在执行时予以扣减)。
二、由B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杨某精神抚慰金40000元。
三、驳回杨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如何确定医院诊疗达到了“当时医疗水平”?
一般认为,要参照医疗卫生管理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同时考虑医疗机构当地的医疗水平来判断应承担的诊疗义务。
法学专家指出:“医疗水平是指已由医学水平加以解明的医学问题,基于医疗实践的普遍化并经由临床试验研究的积累,且由专家以其实际适用的水平加以确定的,已经成为一般普遍化的医疗可以实施的目标,并在临床可以作为论断医疗机构或医师责任基础的医疗水平。”
由此可知,即判断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需判断其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尽到了与其当时所处的地域、时代相符合的技术水平。
2021年11月,我国司法部发布了《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其中对于“当时的医疗水平”给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其在鉴定基本方法条款中规定,违反注意义务的过错是指:“以医疗纠纷发生当时相应专业领域多数医务人员的认识能力和操作水平衡量,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责任,也有能力对可能出现的损害加以注意,但因疏忽大意或过度自信而未能注意,则认定存在过错。在判定时适当注意把握合理性、时限性和地域性原则。”
本案中,在大范围器官切除手术指针不明确情况下,B医院为杨某做了胃、胰、十二指肠切除术,评估不足,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未尽到与自身医疗水平相当的诊疗义务,在对杨某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小贴士】
胰十二指肠切除术是一种创伤大、操作复杂、术后并发症发生率高的腹部外科手术。由于手术复杂,牵涉器官多,术后容易出现胰漏、胆漏、感染、出血甚至死亡等严重并发症。不管是术前、术中、术后,医生和患者家属都要高度注意,予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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