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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患者术后需长期携带引流管,赔27万余元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4-05-29|浏览量:168|来源:本站
患者术后需长期携带引流管,医院因过错赔27万余元!引流管是供临床外科引流用,将人体组织间或体腔中积聚的脓、血、液体导引至体外,防止术后感染、促进伤口愈合的一种医疗器械。【案情简介】2019年12月27日,杨某因上腹痛1个月余,伴恶心···
【医疗过错】患者术后需长期携带引流管,赔27万余元

患者术后需长期携带引流管,医院因过错赔27万余元!

引流管是供临床外科引流用,将人体组织间或体腔中积聚的脓、血、液体导引至体外,防止术后感染、促进伤口愈合的一种医疗器械。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27日,杨某因上腹痛1个月余,伴恶心、未吐,经门诊入A医院肝胆胰外科入院治疗。临床诊断:胆囊结石伴有急性胆囊炎、胆汁淤积、脂肪肝、右肾囊肿。

12月30日9时10分,A医院在全麻状态下为杨某行腹腔镜胆囊切除、腹腔冲洗引流术。术中诊断为胆囊结石伴急性胆囊炎、胆汁淤积,麻醉效果好,手术顺利,出血少,未输血,术终清醒后,安返病房。

术后,杨某黄疸进行性加重,复查MRPC提示:肝门部胆管狭窄,肝内胆管扩张。

2020年1月3日,杨某从A医院出院,当天经急诊入B医院肝胆胰外二科住院治疗。入院诊断:胆汁瘘。

1月4日,B医院为杨某行超声引导下腹腔积液穿刺(引流)术,1月6日,在插管全麻状态下行开腹探查术,1月15日,再次行超声引导下腹腔穿刺术。1月16日,杨某出院。出院诊断:梗阻性黄疸,胆囊切除术后,胆汁瘘,高血压,弥漫性腹膜炎。

1月20日,杨某因上腹胀痛1天,再次经急诊入B医院肝胆胰外二科住院治疗。1月21日行超声引导下腹腔穿刺引流术,引流通畅,术后给予消炎等对症支持治疗。

1月21日,杨某出院,出院诊断:梗阻性黄疸,胆囊切除术后,胆汁瘘,高血压。

后续,杨某仍未好转。

7月21日,杨某经门诊入C医院腹部外科疑难诊治中心外科综合病区住院治疗。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排除手术禁忌后,7月24日在局麻状态下行胆管引流术,后于8月11日在局麻状态下行肝内胆管引流术+经皮经肝胆管球囊扩张术,术后予以抗炎、保肝、止吐、止痛等对症治疗后,杨某恢复可,食欲较前好转,黄疸较前减轻,PTCD引流通畅。

8月27日,杨某出院。

12月20日,杨某经门诊入D医院肝胆胰学部四病区住院治疗。初步诊断:1.肝门部胆管狭窄;2.复发性胆管炎;3.胆道术后;4.PTBD术后。

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12月29日,D医院在全麻状态下为杨某行腹腔粘连松解术,胆道探查取石,胆管整形,胆管空肠再吻合术。术后给予抗感染、抑酸、保肝、静脉营养治疗,经积极围手术期治疗后,恢复良好,2021年1月6日出院,出院诊断:肝门部胆管狭窄;2.复发性胆管炎;3.胆道术后;4.PTBD术后。


【维权过程】

多次手术,患者均没有好转,现在还需要长期携带引流管,无法正常生活与工作。杨某难以接受,于是便把A医院诉至法院。

诉讼中,杨某向法院申请对“A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杨某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是多少;伤残等级、护理期限、误工期限、营养期、后期医疗费”进行鉴定。

得出鉴定意见:A医院对杨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杨某胆管损伤相关不利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建议院方过错在其全部相关不利后果中起对等作用。杨某胆道损伤达八级伤残,误工期限16个月,护理期限5个月,营养期限12个月。暂不支持杨某后续治疗费用。

综合考虑鉴定意见和实际情况以后,法院酌定A医院就杨某的损害后果承担50%的责任比例。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A医院赔偿杨某医疗费、外购药费用、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共计253,305.00元;

二、A医院赔偿杨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0元;

三、驳回杨某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释法】

要判断手术并发症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要关注几个方面:

1.医务人员是否对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做出了预见。如未能预见的情况,说明医务人员没有尽到结果预见的义务。

2.医务人员是否将有可能的并发症告知了患者,履行自己的告知义务。

3.医务人员所采取的诊疗措施,是否在尽可能地避免并发症发生。当并发症发生的时候,是否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防止并发症损害的扩大。

是否属于医疗事故,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出具的相关鉴定才可以认定。如果医疗行为没有过错,也与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那么,即使发生手术并发症,也不会被认为医疗事故。

在本案中,A医院主张杨某术后出现的一系列情况,属于并发症、合并症,但经过鉴定,A医院对杨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杨某胆管损伤相关不利后果存在因果关系,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贴士】

在司法鉴定中,存在两种情况的并发症:一种是不可避免的并发症,另一种是可以避免的并发症。对于并发症的类型以及并发症处理是否及时准确,只有专业的律师团队在进行了合理研究和调查以后,才能够帮助患者精准分析,从而进行有效的抗辩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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