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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痛1年余入院治疗,术后左侧偏瘫、言语障碍,医院赔111万!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20|浏览量:2|来源:本站
【亲办案例】胸痛1年余入院治疗,术后左侧偏瘫、言语障碍,医院赔111万!【案情简介】2018年7月16日,陈某因“反复胸闷1年余,再发加重3天”,至A医院心内科住院治疗,初步诊断:1、冠心病,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脏不大,窦性心律,心功能I···
胸痛1年余入院治疗,术后左侧偏瘫、言语障碍,医院赔111万!

【亲办案例胸痛1年余入院治疗,术后左侧偏瘫、言语障碍,医院赔111万!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16日,陈某因“反复胸闷1年余,再发加重3天”,至A医院心内科住院治疗,初步诊断:1、冠心病,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脏不大,窦性心律,心功能I级;2、乳腺癌术后。

入院完善相关检查后,A医院于7月19日,为陈某在局麻下行“CA+PCI”术。

7月21日01:35分左右,陈某突发不能言语、左侧肢体活动障碍等,医生陪同陈某外出行急诊头颅CT检查,头颅CT的诊断意见为右额叶脑出血破入脑室系统,陈某返回病房后,A医院立即予心电监测,球囊辅助呼吸并行气管插管。

03:41分,医生陪同陈某外出行头颅MRI检查,检查完毕后,陈某被转入A医院神经外一科治疗,头颅MR平扫+弥散+MRA影像描述“……右额叶血肿破入脑室内”。

9时55分,陈某家属签署手术有创操作同意书,陈某家属签署“了解病情拒绝手术,要求转ICU”。

16时36分,陈某家属签署手术同意书同意手术。19:20分至21:10分,A医院为陈某行“右侧额顶叶脑内血肿清除十去骨瓣减压术”,术后予以营养支持、醒脑、抗感染、气管切开等治疗,陈某意识仍未恢复。

9月14日,陈某家属要求出院,出院诊断:1.右侧额顶叶脑出血并脑室积血;2.重症肺炎;3.低蛋白血症;4.贫血;5.冠心病,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脏不大,窦性心律,心功能I级;6.乳腺癌术后。

出院后,陈某先后转入数家医院继续住院治疗。


【维权过程】

陈某家属认为,A医院在为陈某提供诊疗服务的过程中未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违反诊疗常规,疏忽大意,由此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给陈某及其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物质损害及极大的精神痛苦,于是找到我们寻求帮助。

我们对病历资料评估分析后,发现医院确实存在问题,便接受了委托。

经过鉴定,得出鉴定意见:

一、A医院为被鉴定人陈某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方存在的过错与被鉴定人陈某脑出血后遗症,左侧偏瘫(左上肢肌力I级,肌张力减弱,左下肢肌力II级),言语障碍,认知障碍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医方过错原因力大小为次要至同等原因,过错比例为30-50%”。(1.医方2018年7月19日12时10分至13:00行CA+PCI术,术后继续使用低分子肝素的依据不足,存在交叉使用低分子肝素和普通肝素的情况,增加了出血的风险。

2.被鉴定人陈某术后2018年7月21日01:35左右出现明显神经系统症状体征,01:49外出头颅CT检查提示‘右侧额叶团片状高密度影,范围约4.2×6.2cm,侧脑室、第三、四脑室内见高密度影,右侧脑实质及侧脑室受压,中线结构向左移位(右额叶脑出血破入脑室系统)’,大面积脑出血诊断成立,有急诊手术清除血肿减压指征,医方未及时转神经外科手术,且未见告知家属需急诊手术的手术知情同意书,03:45外出行头颅MRI检查再次证实‘大面积脑出血’,直到9时55分家属才签署手术有创操作同意书,延误了最佳手术时机,对其病情的诊治存在一定延误,进一步加重脑功能的损伤。)

二、(一)被鉴定人陈某目前伤残级别达到四(肆)伤残。(二)被鉴定人陈某需要护理依赖,达部分护理依赖,建议护理人数为1人。(三)被鉴定人陈某后期康复理疗、脑神经营养治疗、定期复查及择期右侧额顶颅骨缺损修补手术。(四)被鉴定人陈某营养期为24个月(贰拾肆个月)”。

根据鉴定意见和实际情况,法院酌定A医院承担40%的责任比例。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A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某各项损失1095571.48元;

二、A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三、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当程度的人身损害,导致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一定程度的降低。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的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修养康复期间,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或司法鉴定,委派专人对其进行护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费用。

其计算方式分两种情况:

1.护理人员有收入。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x护理期限(天)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

护理费赔偿金额=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元/天)x护理期限(天)×护理人员人数(个)

护理人员原则上只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本案中,经鉴定,陈某为达部分护理依赖,护理人数为1人。陈某未提交证据证明护理人员的情况,法院酌定护理费按150元/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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