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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律师】反复上腹部疼痛,到三家医院治疗后仍死亡,其中两家医院因过错赔33万余元!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6-20|浏览量:1|来源:本站
【亲办案例】急性胆囊炎,典型表现是右上腹强烈绞痛,阵发性加重,常伴有右肩背部痛、 恶心、呕吐、发热寒战等等。检查时右上腹部有压痛,常可以摸到肿大的胆囊。【案情简介】2019年11月19日,龚某因“反复上腹部疼痛1月”,入住A医院肝胆···
【医疗纠纷律师】反复上腹部疼痛,到三家医院治疗后仍死亡,其中两家医院因过错赔33万余元!

【亲办案例

急性胆囊炎,典型表现是右上腹强烈绞痛,阵发性加重,常伴有右肩背部痛、 恶心、呕吐、发热寒战等等。检查时右上腹部有压痛,常可以摸到肿大的胆囊。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19日,龚某因“反复上腹部疼痛1月”,入住A医院肝胆外科,入院诊断为胆囊颈部结石伴急性胆囊炎

11月20日,行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腹腔引流术,术后第3日,巩膜轻度黄染,胆红素较前升高,行ERCP术协助治疗术中发现十二指肠乳头水肿,反复插管只能进入胰管,胆囊插管不成功,行十二指肠乳头小切开后,仍插管胆总管不成功

11月24日,行剖腹探查术+胆道探查术+T管引流术+胆肠吻合术,术后诊断:胆总管结石;胆总管中下段重度狭窄,急性化脓性胆管炎,胆道梗阻性黄痘,12月12日给予办理出院。

2019年12月22日至2019年12月25日,在B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混合痔(内痔三期),慢性失血性贫血(中度贫血)。

2020年1月5日,入住C医院住院,入院诊断为:重度贫血查因,消化道出血,窦性心动过速,胆管吻合术后,胆囊切除术后。2020年1月11日,出院诊断:失血性休克,消化道大出血,昏迷,呼吸心跳骤停,重度贫血,继发(慢性)失血缺铁性贫血,胆管吻合术后,胆囊切除术后,心律失常,混合性酸碱平衡失调,电解质代谢紊乱,肝功能异常等。

同日出院后死亡,未作尸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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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过程】

诉讼过程中,龚某家属明确表示不要求B医院承担责任。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A、C医院为龚某提供的医疗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尽到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医院实施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的损害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及其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

得出鉴定意见:

1.A医院为龚某提供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为2019年11月20日给予行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术后胆总管中下段重度狭窄,与此次手术损伤存在相关性,导致再次行ERCP术及剖腹探查术+胆道探查术+T管引流术+胆肠吻合术损害后果,医方存在的过错与龚某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方过错为次要责任过错比例为35%左右。

2.C医院为龚某提供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为对其病史及手术史未引起足够重视,未充分考虑上消化道出血的可能,未积极排查胃肠、胆道出血可能,诊疗过错中未落实胃肠镜检查,明确失血原因,医方存在的过错与龚某病情加重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方过错为次要责任过错比例为3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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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C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龚某家属各项损失合计161199元

二、A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龚某家属各项损失合计170494元

三、驳回龚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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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律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在本案中,龚某家属明确不要求B医院承担责任,因此,在B医院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误工、伙食补助等相关费用,法院均不予处理。

 

【小贴士】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出现急性上腹痛,尤其是右上腹疼痛,且有胆囊结石的人,一定要加以注意!当出现不适的时候,就要早点到医院就医,完善相关检查,以免耽误病情,影响自身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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