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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98万!阑尾切除术中出现问题,后慢性肾衰竭成二级伤残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18|浏览量:7|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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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98万!阑尾切除术中出现问题,后慢性肾衰竭成二级伤残

赔98万!阑尾切除术中出现问题,后慢性肾衰竭成二级伤残

【案情简介】

李某因间断性右下腹痛一年,加重一周,于2003年3月9日到A卫生院住院治疗。入院后,医方诊断为:慢性阑尾炎急性发作。于当日上午在腰麻下行阑尾切除术。

术中,李某突然发生抽搐,停止手术进行抢救。术后半小时李某不清醒,A卫生院方医生口头通知病危,建议转院治疗。

当日下午2时,转至B医院,诊断为“肾功能不全(急性)”,给予补液、利尿等治疗,后因李某病情严重,李某于当日下午7时许转至C医院,从2003年3月11日到5月23日在C医院住院治疗73天。出院诊断为慢性肾功能不全急性加重,肾性高血压、肾性贫血等疾病。

【维权过程】

2005年4月,县卫生局委托市医学会对“2003年3月9日李某在A卫生院处行阑尾切除手术,手术过程是否合理;急性肾功能衰竭、高血压是否与做阑尾切除术有关”进行鉴定。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后续,李某不服该鉴定结论,2007年3月13日,经县卫生局委托,省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本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之后,经李某、A卫生院协商确定,A卫生院每月支付李某医药费2000元。从2003年3月9日到2017年9月29日期间,A卫生院给付李某共计228100元。A卫生院于2017年9月29日之后再未给付李某医药费。

2020年1月21日,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李某的伤残等级,A卫生院的诊疗行为与李某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A卫生院的诊疗行为的过错程度)进行鉴定,得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李某慢性肾衰竭,构成二级伤残。A卫生院在对李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上述过错与李某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建议为同等原因。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A卫生院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982575.17元。

二、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在本案中,有一个争议的焦点,那就是A卫生院赔偿的医药费,到底应该是医保报销前的全部医药费,还是报销后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在本案中,李某支出的医疗费系A卫生院的侵权行为所致,依法应由A卫生院负担,其所报销的部分医疗费用只是医保机构先行代侵权人支付的款项,非本案侵权人A卫生院已履行的赔偿义务,故A卫生院对李某已经报销的医疗费用,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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