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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34万!胃部问题入院治疗,一个月后严重感染死亡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25|浏览量:0|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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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34万!胃部问题入院治疗,一个月后严重感染死亡

赔34万!胃部问题入院治疗,一个月后严重感染死亡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11日,张某至A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胃占位性病变。

11月21日,术前讨论及小结记录:拟行手术为全胃切除伴食管空肠吻合术。同日,手术同意书记载,需行腹腔镜胃大部切除伴胃空肠吻合术,第五项载明患者拟行腹腔镜胃大部切除伴胃空肠吻合术,术中根据探查结果决定具体手术方式,如远端胃大部切除术、全胃切除术。并告知手术存在的其他风险及相关事项。

11月22日手术记录:拟实施手术为胃大部切除伴食管胃吻合术,已施手术为行全胃切除伴食管空肠吻合术。

术程顺利,术后继续回外科病房继续治疗。

11月28日,患者诉腹部疼痛,引流液呈淡黄色,考虑吻合口瘘,于12月2日置入腹腔引流冲洗管,连接冲洗盐水及负压吸引器,持续冲洗。

患者病情加重,于12月22日行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

12月25日凌晨4:20,患者血压忽降至79/50mmhg,……,完善心电图、心梗三项、脑钠肽、患者心率仍波动在140-160次/分之间……,诊断:1.心房颤动快速型(建议动态心电图检查);2.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3.急性前壁心肌梗死。

心内科会诊结合患者病史,考虑急性心肌梗死,不除外严重感染、低血压、低灌注等继发,但患者目前循环及心电活动极不稳定,建议患者积极就地抢救,若患者家属积极,可于循环辅助装置支持下行急诊冠脉造影术评估冠脉情况,但患者合并感染重,循环差,酸碱失衡等病情,花费巨大,预后极差,向患者家属交代上述病情及治疗方案,患者家属表示知情了解,知晓预后,商议后决定放弃治疗,签署自动出院同意书。

12月25日7:50,张某出院,出院诊断:主要诊断为脓毒性休克,其他诊断脓毒血症、心源性休克、肺部感染、I型呼吸衰竭等。

出院当日,张某死亡。


【维权过程】

张某家属认为,A医院对张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张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诉至法院。

诉讼中,经张某家属申请,法院委托鉴定中心对张某生前实施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张某的死亡与A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得出鉴定意见:A医院对患者张某的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病史和术前检查医院考虑手术治疗方案符合胃肠外科诊疗思维;但术前缺乏就保守治疗和手术治疗方案与患方充分告知的医学记录,在术前小结和术前讨论中缺乏针对患者既往二次开腹探查术增加手术风险的评估与处置预案,手术同意书中告知拟定方案和术前小结、术前讨论记录不一致,全胃切除术较胃大部切除术的损伤性和并发症风险增大;医院手术当日给予患者抗菌素预防治疗,但针对术后2022-11-25晚上开始的病情变化,缺乏2022-11-25至2022-11-27三日引流液性状记载,在抗感染治疗和腹腔冲洗引流治疗的早期及时性方面存在不足等。

故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后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医院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的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分析建议为次要~同等原因范围。

考虑患者自身疾病的发展及地区的医疗水准,法院认定A医院应当承担过错参与度为40%。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A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张某家属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342273.75元。

【小律释法】

医疗纠纷诉讼中,首先要确定好原告与被告。

一般情况下,患者本人作为原告。如果患者死亡的,患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都应列为原告。

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指:患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如果第一顺序继承人中有人不愿意起诉,须提交一份放弃诉讼权利声明书给法院。没有第一顺序近亲属或者第一顺序近亲属自愿放弃的,第二顺序近亲属才有权成为原告起诉。

本案中,张某共有3个孩子,其中一子便是向法院提交放弃参加诉讼申请书一份,称其自愿放弃参加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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