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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诊所就诊后生活不能自理,鉴定不能如何维权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05|浏览量:5|来源:本站
私人诊所就诊后生活不能自理,鉴定不能如何维权【案情简介】2021年2月24日22时许,花某因头痛由其家人陪同前往杨某家中就诊。到达后,杨某为花某测量了血压,发现花某血压过高。随后,杨某为其实施了诊疗,并对花某进行了静脉输液。输液过···
私人诊所就诊后生活不能自理,鉴定不能如何维权

私人诊所就诊后生活不能自理,鉴定不能如何维权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24日22时许,花某因头痛由其家人陪同前往杨某家中就诊。到达后,杨某为花某测量了血压,发现花某血压过高。随后,杨某为其实施了诊疗,并对花某进行了静脉输液。

输液过程中,花某感到发晕、恶心,随即开始呕吐,杨某停止输液后,花某丈夫联系了同村村民,并由杨某和花某家人以及案外人包某将花某送至A医院,经A医院诊断为“脑干出血、四肢瘫痪、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吸入性肺炎、低蛋白血症、坠积性肺炎(双侧)、胸膜肥厚(双侧)、应激性溃疡、脂肪肝、肾结石(右)”。

花某在A医院住院治疗30天后出院。出院后,为进行康复治疗,先后九次在A医院、B医院、C医院、D医院住院治疗。经过长时间的治疗,花某仍旧无法站立,一直卧床不起。

【维权过程】

2022年9月8日,花某申请对其伤残程度、是否具有劳动能力、生活能力、是否需要他人护理及护理依赖程度、是否继续治疗进行鉴定,得出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花某因“高血压病、脑干出血;延髓、左侧基底节区脑梗塞,高血压脑出血-基底节区(右)。”经积极治疗现遗留肢体瘫(右上肢肌力2级,右下肢肌力2级、右足外翻畸形;右上肢肌力4级,右下肢肌力4级)等。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之规定,系二级伤残。

根据被鉴定人发病后经上述多家医院先、后9次住院行X线DR片、CT、MRI等检查,止血、降颅压、改善脑供血、营养脑细胞、高压氧、针灸、康复等综合治疗情况和目前仍遗留“右上肢肌力2级,右足外翻畸形、右下肢肌力2级;左上肢肌力4级,左下肢肌力4级等肢体瘫换”等情况证明,此次发病后即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和生活能力。

被鉴定人因“高血压病、脑出血、脑梗塞”后遗上述肢体瘫痪等,导致躯体伤残,大部分活动能力丧失,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大部分丧失,生活不能自理,仍需长期1人完全护理依赖。

后续治疗因“高血压病、脑出血、脑梗塞”后遗上述肢体瘫痪等,被鉴定人仍需康复训练,配置生活辅助期间以及康复器材如轮椅、助行器等。

审理过程中,因医疗行为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无法判断杨某对花某实施的诊疗行为与杨某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参与度是多少。为此,花某向法院提交申请,申请对上述项目进行鉴定。法院先后依据花某、杨某的申请委托某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所进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但鉴定机构两次均因所送鉴材中没有被鉴定人在杨某处诊断治疗的相关病历资料,无法做出鉴定为由对委托事项不予受理。

据此,法院认为,本案未能完成杨某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及其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其中原因就是杨某对花某实施诊疗行为时未开具处方且未制作病历,故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认定杨某在对花某实施诊疗行为时存在过错。

综合杨某的诊疗行为、过错程度(杨某对花某进行注射治疗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病情变化,对疾病快速变化缺乏预见性,存在对花某病情变化评估有欠缺、导致延缓治疗的医疗过错)和花某本身所患疾病的特点、危险性,法院酌定杨某在此次损害事故中承担60%的责任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判决如下:

一、杨某赔偿花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973796.74元的60%即584278.04元,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594278.04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 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本案中,杨某不能提交其为花某具的处方以及相关的病历资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当认定杨某在对花某实施诊疗行为时存在较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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