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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76万!舌下腺脓肿切开引流术后,颌面部间接感染引起急性喉梗阻窒息死亡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04|浏览量:4|来源:本站
赔76万!舌下腺脓肿切开引流术后,颌面部间接感染引起急性喉梗阻窒息死亡【案情简介】2022年3月30日11时,马某因身体不适,前往A医院处就医,入院初步诊断:中医诊断:1.痄腮;肝经郁热证。西医诊断:1.急性颌下腺炎;2.舌下腺脓肿;3···
赔76万!舌下腺脓肿切开引流术后,颌面部间接感染引起急性喉梗阻窒息死亡

赔76万!舌下腺脓肿切开引流术后,颌面部间接感染引起急性喉梗阻窒息死亡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30日11时,马某因身体不适,前往A医院处就医,入院初步诊断:中医诊断:1.痄腮;肝经郁热证。西医诊断:1.急性颌下腺炎;2.舌下腺脓肿;3.颈部软组织感染;4.(颌面部)软组织感染。诊疗计划完善相关检查,拟行脓肿切开引流术;予以心电监测、血氧饱和度监测、氧气吸入、抗感染、补液等治疗。拟定于当日17时在局麻下径行舌下腺脓肿切开引流术,密切关注患者病情变化,预防喉头水肿。

3月30日17时10分病历记录,3月30日在局麻下行舌下腺脓肿切开引流术,患者取坐位,常规消毒术野,局部麻醉成功后,取右侧舌下腺脓肿中点切开,可见褐色脓性液体约2ml自切口流出,挤压切口周围使切口周围脓腔内脓液排出。用碘伏棉签擦拭切口,至无明显脓液流出,术后病人安返病房。

3月31日12时10分,复查彩超显示:1.颌下、舌下腺低回声,考虑脓肿形成;2.左颈部胸锁乳突肌后方液性暗区,考虑脓肿。

根据患者病情,局麻下行颌下腺脓肿穿刺术,抽出少量脓液,考虑舌下腺经口切口引流不畅,患者不能耐受局麻下行脓肿切开引流术,根据患者病情,告知患者及家属随时可能出现喉头水肿、脓肿压迫气管、脓肿破溃导致窒息,危及生命可能。拟定于3月31日下午在全身麻醉下行颌下腺脓肿切开引流术+气管切开术,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手术病人交接记录单记录,3月31日16时45分进入手术室。手术记录记载,手术经过:患者急诊入手术室,监测生命特征,心率快、呼吸急促、血氧饱和度82%、充分预充氧10分钟后,静脉快速诱导。拟插管过程中发现口腔大量脓性分泌物,紧急吸出脓性分泌物约100ml后插管,患者口咽严重水肿,插管困难,紧急碘伏涂擦后,紧急行气管切开术,置入气管切开套管,接麻醉呼吸机。手术时间3月31日17时24分,结束时间手术时间3月31日17时24分,共用时2分。麻醉方式全麻。抢救经过见麻醉记录。

手术记录记载,16时45分入室,17时24分电除颤,18时10分电除颤,19时零分转ICU继续抢救治疗。转入记录记载,3月31日19时19分转入,诊断心肺复苏后,呼吸循环衰竭,气管切开术后,急性颌下腺脓肿,颈部软组织感染,颌面部软组织感染。入科后继续积极抢救治疗,呼吸机辅助呼吸,心肺复苏机持续胸外按压,间断肾上腺素静脉注。抢救记录记载,患者戴气管切开套转入重症医学科,呼吸机辅助呼吸,胸外按压后自主心跳为恢复,给予心肺复苏机持续胸外按压,呼吸机持续,头部冰袋低温脑保护,输注碳酸钠,静脉给予肾上腺素等抢救药物,自主心率为恢复,于19时25分查床旁心电图呈直线,预后差,签病危通知书。

医院危重讨论记录记载,患者病情反复,急诊入手术室,手术指征明确,入手术室时心率快,脉搏血氧饱和度82%,术中病情突然变化,考虑病情突然加重脓肿感染破裂窒息,考虑麻醉中发生,麻醉意外情况,不排除脓毒症感染性休克,不排除感染病程长肺栓塞等可能。

经抢救治疗,后续心跳无恢复,停心肺复苏机后大动脉搏消失,双侧瞳孔散大,对光反应消失,查床旁心电图示死亡心电图,宣布临床死亡,终止抢救。

【维权过程】

事情发生后,马某家属向县卫生健康局请求封存病历并对马某死亡的医患纠纷进行调解处理,调解无果。

县卫生健康局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得出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马某系因颌面部间接感染引起急性喉梗阻窒息而死亡;2.A医院对马某实施诊疗行为过程中存在过错,与马某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责任。(A医院在对马某的诊疗过程中,初始诊断不明确也不规范,敏感性指标、病情严重程度未引起高度重视,也未认识到严重并发症和后果,对该病手术处置欠积极、名称欠规范,尤其在二次全麻手术前未能充分考虑患者危象,麻醉评估流于形式,也未能充分准备,术中仓促应战,关键急救环甲膜穿刺或者气管切开术措施未实施及滞后,窒息直接原因导致呼吸功能衰竭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在有脓性分泌物样本机会下未送样细菌培养及药敏,存在不足。)

综合考虑鉴定意见和实际情况,法院确定由A医院赔偿马某家属损失80%的责任比例。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A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马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767355.6元;

二、驳回马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在本案中,有一个争议的焦点,那就是A医院认为鉴定意见系在程序错误基础上作出的错误结论,A医院的诊疗行为没有过错,应重新做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经过审查,县卫生健康局系案涉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具有委托权限,委托时间有效。司法鉴定所业务范围为法医病理等,具有鉴定资格,参与鉴定人员具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故司法鉴定所具有鉴定资格,委托鉴定、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充分、鉴定内容客观真实,法院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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