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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41万余元!反复右上腹痛入院治疗,术后3日脓毒性休克死亡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2-11|浏览量:2|来源:本站
脓毒性休克指由于脓毒症引起的休克,过去叫做感染性休克,其定义是患者组织灌注不足,即容量试验后持续低血压状态或血乳酸浓度 ≥4mmol/L。通常是由于革兰氏阴性杆菌引起,主要见于急性化脓性梗阻性胆管炎,坏疽性胆囊炎,肾盂肾炎,急性···
赔41万余元!反复右上腹痛入院治疗,术后3日脓毒性休克死亡



脓毒性休克指由于脓毒症引起的休克,过去叫做感染性休克,其定义是患者组织灌注不足,即容量试验后持续低血压状态或血乳酸浓度 ≥4mmol/L。通常是由于革兰氏阴性杆菌引起,主要见于急性化脓性梗阻性胆管炎,坏疽性胆囊炎,肾盂肾炎,急性胰腺炎及一些院内感染。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25日,姜某因反复右上腹痛,到A医院就医。11月27日,行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术后予以头孢地嗪+奥硝唑抗感染和补液等对症治疗。

11月28日上午,患者生命体征平稳,腹腔引流管在位,引流出淡血性液体约50ml,继续予以抗感染、补液等对症治疗。

当天下午,患者出现下腹部胀痛,症状渐加重。

11月29日上午,姜某出现呼吸急促,血压降至70/50mmHg左右,血氧88%,少尿。A医院行腹部CT(手术区无显积液少量积液)、血常规及血生化(大部分数值异常)检查;腹腔引流出浑浊液体,考虑感染性休克可能,予以补液、升压、控制感染等抗休克治疗,病情稍有改善,维持血压90/55mmHg左右,血氧饱和度91%,伴有气喘;请医院心内、呼吸科会诊和上级医院会诊,予以头孢哌酮舒巴坦+拜复乐+奥硝唑抗感染,多巴胺+间羟胺升压,人血白蛋白、血浆、羟乙基淀粉、5%GS补充血容量纠正低蛋白血症,提高血浆胶体渗透压等治疗,辅助吸氧、心电监测,病情未见明显好转。

11月29日23时35分,患者呼吸心跳骤停,立即行外心脏按压,气管插管,肾上腺素1mg静脉注射,后换用心肺复苏机持续使用,患者一直未能恢复自主呼吸心跳。

经抢救无效,于11月30日凌晨1时死亡。

经过尸检,姜某符合胆囊部分切除术后胆漏致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引起脓毒性休克而死亡。

 


【维权过程】

后续,双方未能协商妥当,于是姜某家属便将A医院诉至法院。庭审过程中,姜某家属申请对“A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有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如有因果关系,则其原因力大小是多少”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认为:

(一)医方诊疗行为存在以下过错:

1、术中操作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根据法医病理诊断胆囊部分切除术后胆漏、急性弥漫性腹膜炎,结合术中见胆囊与周围组织致密粘连,解剖不清及术后腹腔引流出现胆汁样液体等情况分析,医方于术中操作欠谨慎,存在误伤胆管、缝合时检查欠认真仔细之过错。

2、术后相关处置欠全面规范。一是对引流病情欠重视。根据病程记录、护理记录,患者于11月27日术后当晚、1月28日全天腹腔引流均有引流液。但是,医方对长达约40小时的淡血性引流液病情重视不够,未能认真全面分析并认真评估;二是抗感染治疗欠有效。医方于11月27日手术当天依据临床经验下抗生素医嘱,术后第二天,副主任医师查房要求加强抗感染治疗,但是主管医师未能及时更改相关抗生素医嘱(注:头孢地嗪仍然是2克,每日二次至29日上午8时许止),抗感染力度不够;三是抗休克治疗欠规范。11月29日上午9时许,患者出现血压下降,脉搏加快等休克表现,医方于9时51分才开始医嘱输液600ml,6小时后才又下医嘱500ml。此种输液量及输液速度均难以达到纠正休克之治疗目的。

3、医方病历书写欠规范,医方病历材料无死亡病例讨论,病历书写欠规范。

得出鉴定意见,A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姜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同等因素。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A医院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姜某家属各项损失合计419672.85元

二、驳回姜某家属其他诉讼请求。


【维权过程】

人身损害与疾病的因果关系类型按照损害在疾病中的原因力大小,分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和没有作用六种类型。具体如下:

a) 完全作用(完全原因):外界各种损害因素直接作用于人体健康的组织和器官,致组织和器官解剖学结构的连续性、完整性破坏,和/或出现功能障碍,现存的后果/疾病完全由损害因素造成;

b) 主要作用(主要原因):外界各种损害因素直接作用于人体基本健康的组织和器官,致组织和器官解剖学结构的连续性、完整性破坏,和/或出现功能障碍,现存的后果/疾病主要由损害因素造成;

c) 同等作用(同等原因):既有损害,又有疾病。损害与疾病因素两者独立存在均不能造成目前的后果,两者互为条件,相互影响,损害与疾病共同作用致成现存后果,且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当;

d) 次要作用(次要原因):既有损害,又有疾病。疾病在前,是主要原因;损害在后,为次要原因。即损害在原有器质性病变的基础上,使已存在疾病的病情加重;

e) 轻微作用(轻微原因):既有损害,又有疾病。疾病在前,是主要原因;损害在后,为轻微原因。即损害在原有器质性病变的基础上,使已存在疾病的病情显现;

f) 没有作用(没有因果关系):外界各种损害因素作用于人体患病组织和器官,没有造成组织和器官解剖学结构连续性、完整性破坏及功能障碍,不良后果完全系自身疾病所造成,与损害因素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患者自身疾病因素与医方上述诊疗过错因素共同导致患者死亡后果,两方面因素难分主次。故医方诊疗过错行为的原因力为同等因素。

 

【小贴士】

对易于并发休克的一些感染性疾病患者应密切观察病情变化,检测血象,病原学检查,尿常规和肾功能检查,血液生化检查,血清电解质测定,血清酶的测定,血液流变学有关DIC的检查等等,以此来进行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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