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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进入呼吸道造成急性呼吸功能障碍死亡,医院因过错赔97万余元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26|浏览量:1|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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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进入呼吸道造成急性呼吸功能障碍死亡,医院因过错赔97万余元

血液进入呼吸道造成急性呼吸功能障碍死亡,医院因过错赔97万余元【案情简介】

2022年9月21日,余某因“自出生时发现颈部肿物,加重3月”,入A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颈部肿物(性质待查)甲状舌管囊肿?;2.鼻息肉(双);3.鼻中隔偏曲;4.窦性心动过速。

9月22日,在全麻下行甲状舌管囊肿切除手术+鼻内窥镜下双侧上颌窦、筛窦、蝶窦、额窦功能开放+鼻腔息肉切除+鼻中隔偏曲矫正术,术后于9月22日18时14分出现意识丧失,呼吸心跳骤停,抢救无效,于当日20时27分临床死亡。

诉前,双方通过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余某的死因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余某的死亡原因系因血液进入呼吸道造成急性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


【维权过程】

诉讼过程中,余某家属申请对A医院在余某的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若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余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得出鉴定意见:A医院对余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与余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属主要作用,建议参与度75%-95%。

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分析,法院认定A医院对余某家属的合理损失承担85%的赔偿责任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A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余某家属死亡赔偿金981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5693.75元、丧葬费526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护理费134.38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29173元,共计1098933.13元的85%即934093.16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合计974093.16元;

二、驳回余某家属其他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尸检最主要的目的是查明死者的死亡原因,有助于鉴定机构在医疗过错鉴定、医疗损害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分析医疗机构是否具有过错、因果关系、参与度,目前在鉴定中如果患者死亡未行尸体解剖的,鉴定很有可能得出的结论是:因未行尸体解剖,无法得出客观结论。当鉴定机构出具这样一个鉴定结论之后,如果是患方原因导致未行尸体解剖的,法院的判决结果就对患者不利,如果是由于医疗机构的原因导致的,法院一般情况会推定医院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正因为进行了尸检,才明确了死亡原因,判决更有利于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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